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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标准裁判摘要申请保全是否错误不能简单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依据,应当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申请人存在损失、申请保全的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基本信息1.诉讼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连锁商业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汽车运输公司)2 .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一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OOO72号判决(2015年8月20日)二审:湖北省
2、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3227号判决(2017年12月21日)再审:/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14号判决(2018年10月250)3 .案由侵权责任纠给简要案情2012年2月8日,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以合伙纠纷为由将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永生汽车运输公司向雅斯连锁商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款等共计4694万元。诉讼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价值3400万元的财产;同时,对雅斯连锁商业公司提供的足额担保的财产也予以查封。永生先车运输公
3、司在诉讼中还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该案最终判决驳回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永生汽车运输公司的反诉请求。而后,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认为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在合同纠纷案中申请对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给永生汽车运输公司造成了损失,遂引发本案申请保全错误之诉。永生先车运输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雅斯连锁商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万元。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就案件的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具有通过保全来损害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也并非恶意诉讼。故判决驳回永生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商级人民法院认为
4、,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起诉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但该案经审理后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即并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故其对基于错误诉讼请求而采取的保全行为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且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保全行为是基于其诉讼请求而产生,但由于其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基础也不复存在,进而导致保全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二)雅斯连锁商业公司赔偿永生汽车运输公司经济损失208.25万元。(三)驳回永生汽车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不
5、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再审审理本案。案件焦点1.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申请保全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保全错误;2.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应否赔偿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损失。裁判结果最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主张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具有通过诉讼保全损害永生汽车运输公司合法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主张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在合伙纠纷案中,因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申请保全的行为存在明显错误,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第一,在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与永生汽车运输公司合伙纠纷案中,雅斯连锁商
6、业公司以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未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合伙投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按照相关协议的内容向其支付政府返还土地价款2394万元、支付违约金1200万元并赔偿损失UoO万元,共计4694万元。为此,雅斯连锁商业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联合竞买协议、竞价协议、补充协议及组建公司协议书等证据,雅斯连锁商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在诉讼前向永生汽车运输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件时所主张的数额相同。诉讼中,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保全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价值约3400万元的房产,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根据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申请,在雅斯连锁商业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
7、情况下,对上述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在3400万元限额内对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主观故意。第二,虽然在该合伙纠纷案件中,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得生效判决支持,但法院对于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异议部分亦予以采纳,并最终认定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同时驳回了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确认其在原客运中心开发项目中占有49%的股份等反诉请求。由此,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基于永生汽车运输公司的根本违约而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有事实依据,并非无端恶意诉讼
8、。第三,因永生汽车运输公司的违约行为客观上引发了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与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合伙纠纷之诉,该案被发回重审后永生汽车运输公司又提起反诉,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理难度和审理时间,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于起诉及申请保全时亦难以作出与裁判结果一致的预测与判断。诉讼请求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差距为诉讼常态,亦为正常的诉讼风险,不能据此断定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存在错误。故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以法院生效判决未支持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主张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申请保全错误,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所提损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申请保全所致永生汽
9、车运皱公司相关房产虽被查封,但并未影响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正常的办公经营。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主张雅斯连锁商业公司错误申请保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800万元,是基于其公司房产被查封后不能获取银行贷款而被迫选择民间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损失。对此,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虽然提交了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据,但未提供其损失计算的准确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利息损失与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申请保全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侵权成立。二审法院仅以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审判结果认定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并判令雅斯连锁商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当,
10、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裁判摘要评析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置旨在通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措施,使被申请人暂时丧失对保全财产的处分权,从而保障申请人取得的胜诉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乏申请人溢用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立法并未对保全错误责任性质、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亦存在分歧。一、“申请保全有错误”的认定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有
11、二:一是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二是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损失。其中何为申请保全有错误,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依靠合理的诉讼请求提出,在申请人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依此诉讼请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亦存在错误。而且,从方便审判操作、利于裁判统一的角度来看,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作为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有错误的标准更加简便易行。如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故其对基于错误诉讼请求而采取的保全行为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因此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主
12、观上具有过错此种观点虽方便操作,但在案件实际审理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合理等问题上通常难以作出与裁判结果一致的预测和判断。诉讼请求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差距也是诉讼常态,更是正常的诉讼风险。如果仅以诉讼请求是否支持作为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的标准,会增加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也会使当事人因担心承担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而放弃通过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违背了财产保全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在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时,不应仅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来判断,而应对“错误”作进一步分析,深入探究申请人对
13、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状态,即须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申请人存在损失、该保全申请行为与被申请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申请保全有楼媒”的具体标准(一)主观过槽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以申请人作出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作为价值判断的时点,只有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时,才能将责任归责于申请人。特别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全部支持的情况下,除非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宜认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本案中,虽然在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与永生汽车运输公司的合伙纠纷案件中,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谖终未
14、获得生效判决支持,但法院对于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异议部分亦予以采纳,并最终认定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同时驳回了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确认其在原客运中心开发项目中占有49%股份等反诉请求。由此,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虽未获得全部支持,但其已经就其主张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联合竞买协议、竞价协议、补充协议、组建公司协议等证据,且雅斯连锁商业公司提出的合计4694万元诉讼请求与其在诉讼前向永生汽车运输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件时所主张的数额相同。雅斯连锁商业公司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保全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价值约3400万元房产,也未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因此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的诉讼保
15、全申请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主观故意。(二)损害后果方面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因财产保全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但不能以保全财产的全部价值来计算赔偿数额。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主张多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对资金进行保全产生的利润损失;二是对财产进行保全而导致被申请人对他人产生的违约损失;三是股票、债权、实物的跌价损失。关于对资金进行保全产生的利润损失,主要是指这部分被保全的资金因保全冻结而无法使用给被申请人带来的资金短缺或利润减少。本案中,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主张其因财产查封而被迫从民间高额融资,造成巨大利息损失。对于该
16、部分损失的认定,人民法院应秉承公平原则综合参照多元因素予以确定。如本案二审法院在认定雅斯连锁商业公司存在侵权的情况下,并未一律支持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而是结合保全行为客观上造成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资产流动性受限和永生汽车运输公司受损的现状,酌定以保全金额资金占用费计算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损失。关于违约损失的认定,则需要首先确定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还要遵循合理颈见原则来判断采取财产保全行为带来的违约损失。关于跣价损失的认定,要基于股票、债券等价格波动均存在较大风险型,而实物价格波动则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对这部分损失的认定应结合被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间进行确定。(三)
17、因果关系方面认定因果关系的逻辑是如果该行为不存在,这种结果不会必然发生,但正是因为该行为的存在,才会通常引发此种损害后果。就本案而言,一方面,永生汽车运输公司相关房产虽被查封,但并未影响永生汽车运输公司正常的办公经营。另一方面,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主张雅斯连锁商业公司错误申请保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800万元,是基于其公司房产被查封后不能获取银行贷款而被迫选择民间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损失。对此,永生汽车运输公司虽然提交了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据,但未提供其损失计算的准确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利息损失与雅斯连锁商业公司申请保全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结语财产保全错误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实践中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对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权益进行救济。虽然目前实务界对该类申请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异议,但是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各有不同。结合财产保全错误行为的本质属性,在考察财产保全是否错误时应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逐一对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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