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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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XX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X文资发(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包括省属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和资产转让。产权转让是指履行省属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2、省属文化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增资是指省属文化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资产转让是指省属文化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第四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五条省属文化企业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第六
3、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按照类别和交易范围不同实行批准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七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需由省财政厅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根据XX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需由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或备案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应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或备案。(二)资产、财务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直接报省财政厅。(三)由省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八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
4、(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第九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采取公开转让方式,并履行报批程序。产权转让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转让给国有股东的,由省财政厅批准,报省委宣传部备案;转让给非国有股东的,须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后,再报省财政厅批准;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
5、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查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省属文化企业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同意转让的书面决议;(二)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产权情况、拟采取的转让方式、职工安置计划、债权债务、转让收入使用等情况);(三)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和基本要求;(四)企业法律意见书;(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第十二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
6、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第十四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第十五条省属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
7、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转让方披露信息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披露的内容和事项。第十八条省属文化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时,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并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第十九条省属文
8、化企业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值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价值的901.,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第二十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XX信息
9、披露时间。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第二十三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关系文化安全、文化导向的省属文化企业重组整合及重大资产交易,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
10、产权需要在省属文化企业与非文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须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后,再报省财政厅批准。(二)省属文化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省财政厅批准,报省委宣传部备案。(三)省属文化企业内部进行产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省属文化企业决定,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六条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第二十七条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时,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
11、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五)产权转让协议;(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三章企业增资第二十八条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由省财政厅批准。省属一级文化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省属文化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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