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先投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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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先投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落实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X政办字(2023)155号)、XX省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改革工作方案(X科字(2023)108号)等文件要求,稳妥做好“先投后股”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一、功能定位第一条概念释义。“先投后股”是指针对特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扶持科技项目为目的,以补助形式“投人”创新主体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在创新主体创办企业、项目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所投入的财政扶持资金转化为“股权”,财政扶持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第二条支
2、持对象。支持确定落地我省需进一步打通技术到产品通道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产出成果,以及科技大市场、“XX好成果”等平台遴选发布的科技成果等所属的高校院所项目团队或科技型企业。第三条坚持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先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确保“先投后股”取得实效。二、资金支持第四条支持方式。由省科技厅作为“先投后股”中“先投”阶段的主体,由财政科技股权投资被注资机构或其指定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后股”阶段中转换并持有股权的主体。第五条资金来源。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门额度用于“先投后股”。省科技厅将“先投后股”
3、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XX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支持资金金额。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资金按照省级出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跟进支持。积极引导管理机构、金融及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第六条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第七条经费管理。“先投后股”资金在转股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管理,转股后由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三、组织程序第八条项目征集。项目征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通过县(市、区)科技局推荐给设区市科技局,省属企业可直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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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先投后股 科技 项目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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