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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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34号)、原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VXX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1)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
2、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包括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第三条申请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二)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内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三)年龄在35周岁(含)及以下(截至报考招收当年的9月1日),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愿意接受培训的往届专科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四)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履行对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等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指导委员会”)和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健康、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发展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指导委员会由省卫生健康、编制、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发
4、展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组织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与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编制落实全省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招收、培训过程和结业考核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第七条省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省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培训宣传、指导评估和质量控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负
5、责组织专家开展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专家遴选、培训和管理等专家委员会建设工作。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八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在达到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公布的三级甲等医院。根据培训内容需求,可将能补足专业基地培训条件的其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形成培训基地网络。每个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培训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培训基地可探索与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高水平公立医院开展联合培训。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
6、家。鼓励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在医联体内开展联合培训。拟开展联合培训的基地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九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XX相关专业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建设国家住培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第十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接受检杳指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视情采取不超过1年的
7、限期整改、减少招收计划、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施。限期整改后经夏核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资格。专业基地容量使用率原则上控制在60%-90%(其中专硕研究生占比原则上不得高于50%)o对于容量使用率低于60%且培训质量差、招收任务完成率低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撤销资格等措施。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连续3年达不到国家关于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实行调整优化或撤销专业基地资格。连续3年未开展招收培训工作的专业基地,撤销专业基地资格。对于容量使用率高于90%的,可按照专业基地认定标准提升容量或择优遴选增加专业基地。住院医师首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和首次结业考核通过率,两类结果中一项排名位于本省后10%
8、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减少招收计划或暂停招收等措施;对两类结果排名均处于后10%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施;对于住培基地中有3个及以上或1/3以上专业基地被要求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的,采取暂停住培基地招收资格或撤销住培基地资格等措施。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党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并有效解决住培工
9、作相关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住培工作;培训基地要成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住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培训基地科教管理部门承担,应根据工作需求和相关标准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待遇;专业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和模拟教学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指导带教经验和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培训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匹配。
10、培训师资应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分别科学制定住培带教师资和住培导师管理规定,有遴选、培训I、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有相对固定的指导医师作为导师,并严格落实导师责任。在轮转科室按规定为每位住院医师配置1名指导医师,并严格落实。培训基地应制定和落实师资培训制度,每年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指导医师应全部参加院级培训。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住院医师对指导医师评价机制,指标设置应当科学,能反映指导医师的带教意识、能力、作风和效果,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客观,有反馈和整改措施,且将测评结果纳入指导医师总体评价。培训基地
11、应当建立教学实践活动绩效管理制度,将教学实践活动与各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绩效考核挂钩,且绩效考核不低于考核总分的8%,考核结果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应当将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的教学管理活动和指导医师的带教活动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加强对住院医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强化全过程监测和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协助
12、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以不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第四章培训招收第十七条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招收工作。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原则上按照“省级下达招收计划一培训基地自主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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