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职业年金经办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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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职业年金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5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5)
2、4号)、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 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X人社规12017)12号)、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18) 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管理职业年金,适用本规程。第三条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包括计划建立、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及归集、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统计分析、档案管理、计划监督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
3、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省直管及各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集中行使委托职责。省社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和考核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开展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和上报职业年金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承担国办发(2015)18号、人社部发(2016)92号和X人社发(2018)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收和归集缴费、账户转移、接受待遇支付申请、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等。省级以下经办机构应向省社保局提供本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缴费信息、待遇支付申请和账户转移申请等相关资料
4、或信息,按期将本级职业年金缴费及相关账户利息划入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协助省社保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业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第七条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省社保局与市级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接口实现经办数据的传送、交互功能。第二章计划建立第八条全省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开展投资运营,实行统一收益率。各计划之上设立虚拟的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由省社保局指定其中一个计划的托管人、受托人兼任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审核人,负责计算、审
5、核统一收益率及单位净值。由省社保局指定其中一个计划作为支付赎回计划。第九条省社保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法人受托机构作为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负责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人应当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第十条每个职业年金计划设置1名受托人、1名托管人、不少于3名投资管理人;同一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一个计划的受托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受托人,一个计划的托管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托管人,同一投资管理
6、机构最多同时兼任2个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第十一条受托人的选择、更换由XX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省社保局应定期向评选委员会报告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并在受托管理合同期满前提出是否更换受托人的建议和具体办法,报评选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选择、更换受托人的实施方案,确定评选形式、制定评选标准、编制评选文件、组织评选活动,并承担其他相关事务性工作。第十三条省社保局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四条受托
7、人评选文件中应包含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方案。省社保局应当监督受托人选择和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标准和过程,以及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情况。第十五条省社保局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与受托人等管理机构确定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管理运营流程。省社保局负责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的分配及赎回方案,监督受托人提出委托投资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与受托人商定向投资组合或养老金产品分配及赎回职业年金基金的方案。第十六条受托管理合同期满且省社保局未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续签合同,或者出现有关法律规定或双
8、方合同约定的可以终止受托管理合同的情形时,省社保局应根据对职业年金计划管理的考核情况,及时提请评选委员会选择新的受托人,督促原管理人妥善保管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资料,并在管理人变更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管理业务移交手续,由新管理人接收并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七条省社保局根据职业年金计划基本信息和受托人提供的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投资组合信息、管理人信息、投资规则、托管银行账户信息等必要信息及已签订的合同,在信息系统中登记职业年金计划,确定每月的最后一天为定价日。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十八条参加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在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9、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职业年金参保登记。第十九条登记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经费来源、财政保障层级、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账户的必要信息。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同时受理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与变更申请,并保持参加职业年金的基本信息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时,如其工作人员存在应记实个人账户,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应提示用人单位缴费记实。第四章基金征收和归集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征收工作。第二十三条管理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同时负责受理其职业年金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
10、数和征收等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实行统一征收。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应缴纳的职业年金,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代扣代缴。第二十五条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事项核准后,生成职业年金征缴通知及应征缴费用明细,告知用人单位。第二十六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月归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账实匹配一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于每月20日前全额逐级划入省级归集账户。第二十七条归集到省级归集账户的基金按月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省社保局每月定价日前第3个工作日(T-3)向省级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下达指令,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基金
11、管理合同约定和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在收到归集账户托管行反馈后当日向各计划受托人发送各计划资金划款通知。省社保局应于每月定价日后,生成投资成交汇总表,发送至受托人进行投费成交处理。第二十八条归集账户利息按季度进行归集,各级归集账户季度结转利息于下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逐级划入省级归集账户。第五章账户管理第二十九条省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投资收益、记账利息等职业年金权益。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收益信息、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第三十条个人账户应当区别记录实账缴费和记账缴费、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税前缴费和税后缴费,
12、记录转入的企业年金、补记的职业年金等政策规定的账户信息。第三十一条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省社保局按月将缴费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视为欠缴,暂不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用人单位补齐欠缴金额后,资金到账之月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三十三条职业年金的实账部分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投资运营,并享有投资收益。受托人应按照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约定的频率和时限提供职业年金计划估值信息,作为账户记
13、录依据。省社保局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将职业年金投资收益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资金按照未来最近的定价日估值信息申购、赎回。第三十四条职业年金实账部分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核算,职业年金基金的单位净值记至小数点后六位,个人账户记录份额至小数点后六位,尾数采用截位法处理。第三十五条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根据职业年金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率确定记账利率,省社保局通过信息系统接口下发给各级经办机构按月计息。第三十六条当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或转移职业年金,需要记实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累计储存额时,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申请资料,出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
14、记通知,由用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缴费记实,并将资金逐级划转至省级归集账户,由省社保局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出现关系转出、一次性支付待遇、个人账户累计金额领取完毕或其他应终止个人账户的情形时,省社保局在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该个人账户。第三十八条省内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在转出或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外省转入的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在转入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纳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笫六章转移接续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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