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docx
《省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省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XX省药品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一)医疗机构;(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戒毒机构;(三)其他药品使用单位。第三条用药人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依据本规范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第四条用药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2、医疗机构内药学部门及人员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他用药人也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置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六条用药人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使用中药饮片的用药人,应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师或者其他中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
3、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用药人直接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储存、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用药人应当建立人员培训档案。第九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储存、调配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患有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第十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4、但购进没有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十一条用药人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索取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随货同行单式样、发票式样、印章印模、对公账号的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药品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
5、、生产企业、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本条所涉资料,其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十三条用药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账、物相符。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购进价格、验收结论及验收人签
6、名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期满后1年;药品有效期不满2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第十四条用药人购进或接收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等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在途温度记录等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做好记录并按要求留存相关凭证;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十五条用药人储存药品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等场所和
7、设施。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药库;其他用药人应当设置与药品品种、属性、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第十六条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在相应的常温(温度为1030C)、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C)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第十七条药库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二)避光、通风设备;(三)监测和调控温、湿度设备;(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五)冷藏、防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省级 药品 使用 质量管理 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791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