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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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X办发电(2016)102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4)2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省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只对其零余额
2、账户进行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维修基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注册验资开设的账户,以及财政专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二章银行
3、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铜行账户。(三)一般存款账户。指省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四)临时存款账户。指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第八条省级预算单位
4、经批准可开立以下账户:(一)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行政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二)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可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除行政单位外定性为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退款除外)。(三)按照确需原则,行政单位可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往来资金及其他资金,但不能违规转入财政性资金。(四)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五)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可在办公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
5、户。(六)省级预算单位有贷款业务的,可开立相应的贷款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贷款归还完毕不再与该银行发生续贷业务的,应及时撤销。(七)省级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开立一个外汇专用存款账户。(八)根据确需原则,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开立以下账户:1.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医保部门有关要求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2.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上述单位不得多头开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一个支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九)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
6、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十)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九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开户行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准。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应逐级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第十条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第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通过“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申请报告”应详
7、细说明开户的事由、依据和必要性,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2 .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户,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材料。(2)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在办公所在地开立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设立该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3)开立医保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纳入医XX点医院范围的文件等证明材料或协议。(4)开立银医、
8、银校等合作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的合同书或协议等证明材料。(5)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 .申请开立贷款户的,应提供正式的贷款合同。4 .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第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材料备齐后,将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审查,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初审。第十三条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以下简称部门处)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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