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201907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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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首席代表签章:日期:职工首席代表签章: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权益归属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十章附则附件1T: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附件1-2: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1-3: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方案:指由企业发起、企业职工参与、经过企业和企业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
2、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笄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
3、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国华电集团有限
4、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三)平等协商。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企业经
5、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三)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第四条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企业。二级企业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一)与所在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符合第五条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
6、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经所在企业备案后不加入本方案。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经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加入。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一)职工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的权利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2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
7、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 .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5 .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二)职工的义务1 .授权所在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2 .授权所在企业和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 .授权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4 .授权所在企业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5 .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企业提供
8、变动情况。6 .职工有遵守本方案条款规定的义务。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笫十一条本方案建立的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二条企业缴费及分配(一)企业年缴费总额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8%。(二)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各企业应合理使用企业缴费比例调增后的增量缴费,根据本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
9、度改革需要,按照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三)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和费用。第十三条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其分配的企业缴费的x%(25%X%)O第十四条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第十五条企业账户余额可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具体分配方式由企业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各企业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
10、和补缴(一)集团公司根据所属各企业发展阶段和经济效益状况,结合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集团公司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缴费比例(不超过5盼。集团公司整体盈利时,所属企业因经营性原因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应中止缴费。经营性原因以外因素包括: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灾害造成的影响;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去产能、“处僵治困”和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实施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出现战略性亏损;受电价下调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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