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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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将民政部门纳入区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明确相关职责。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制定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村)、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计划。到20
2、25年底,实现我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100%o(二)推进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相关规定,落实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的相关责任,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的建设和移交等相关责任。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分类配置。(三)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提供设施场地。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社区闲置公共服务用房和设施、农村闲置村部和学校等闲置资源,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
3、老服务设施,通过招标、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民办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二、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四)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到2021年底,实现所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加快完成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2022年底前,至少建设一所公办规模化、标准化、示范性养老机构。(五)提升专业护理能力。聚焦失能失智等老年人刚性需求,增加护理型床位设置。到2025年底,我区护理型床位数达3000张以上;至少建立1家以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护理院,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护理员的配比分别达到3:1和6:1标
4、准。(六)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向家庭延伸。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加快推进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重视适老化公共环境建设。(七)着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范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孵化培育和引进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国有资产和政府投资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招标、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由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运营。支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运营模式,鼓励开办街道、社区“长者食堂”。到2021年底,每个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
5、务中心;90%以上的社区建设兼具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打造15分钟养老生活服务圈。(A)进一步建好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继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1年底,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并符合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支持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其他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九)深化医养结合。提倡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医疗机构可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范围,并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养老机构服务和收治都参加了当年度基本
6、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进行医保报销。到2021年底,全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率达到100%o(十)推广“互联网+养老”服务。升级区综合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平台相关功能,建立全区老年人信息库,丰富智慧养老产品供给,充分运用“我的APP”在线功能,打造“养老”在线服务品牌;支持康复促进辅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家庭服务机器人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市场推广和运用。(十一)建立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区老年人寻访工作机制,落实社区(村)网格员定期探访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或志愿者开展“爱老、助老”活动,实现对无子女、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社区(村)探访全覆盖。鼓励开办老年大学,搭
7、建老年人学习、娱乐和交往平台。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十二)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培育引进养老服务中高端专业人才,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库。支持组建区养老护理员协会,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区、街道(乡镇)和养老机构三级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对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并在我区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800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市、区财政1:1比例负担精神,区财政负责承担一半。(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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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促进 养老 服务业 健康发展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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