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救治救助的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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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救治救助的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
2、重暴力犯罪行为的;(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成立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委政法委分管平安建设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县平安办、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司法局等单位为成员。县平安办负责组织、协调联席会议的召开,县卫健局具体负责议题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委政法委副书记任总执行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管控工作由县卫健局负责,平安办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
3、队伍,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每季度通报一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理、救助工作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县财政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第三章日常管理和治疗第四条对排查、发现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或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可以居家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所属乡镇(街道)或单位要及时落实居家管控措施。成立由联点干部、乡镇(街道)平安办工作人员、民政干部、派出所干警、乡镇(村)精防专干、乡村医师、村(社区)干部、监护人、社区民警组成的居家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服务小组,做到对所服务的居家患者了解病情、熟悉用药、掌握动态。辖区民警每月一次,办村干部每半月一次,村干部和村医每
4、周上门一次,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按时给患者服药。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协助其办理精神残疾证,落实低保待遇。对家庭条件困难的居家治疗对象,乡镇(街道)应给予关心和帮助。第五条按属地就近原则,本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救治,定点在县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医院)。对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或政法机关应强制送医院治疗。居家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恶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向管控服务小组报告,并随同送医治疗,履行相关手续。治疗期满后经鉴定可以居家治疗的对象,由四医院通知当地政府、村(社区)负责人和监护人接回。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
5、的本县户籍监护人,由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并强制送回。病人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肇事肇祸能力,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四医院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强制机关批准后办理出院手续。四医院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实施诊断和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符合住院指征,收住监管在四医院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政策综合报销后的自负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6、四医院提供各乡镇(街道)患者的住院明细及费用清单,经县医保局、平安办核实后,由县财政局每半年拨付一次到四医院。经评估可以出院居家服药的,符合门诊慢特病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并由县四医院指导协助办理申请手续。对需要长期住院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每年7月份由县卫健局邀请相关专家会同平安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研究确定。凡被确定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患者,以及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和特困患者,在医保报销上,医保部门要发挥医疗救助职能,安排专项资金。其他精神障碍患者及此项规定住院对象监护人自愿送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不适用以上住院报销政策。在四医
7、院住院治疗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困难精神障碍患者(以县民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对象及县医保局系统维护的信息为准)在住院治疗期间实行伙食补助、补贴标准为22元/人/天,由四医院提供住院患者名单、住院天数经县平安办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各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经费(综治经费15元/人)中提留3元/人用于该辖区患者伙食补贴费用结算,伙食补贴费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四医院。根据物价的涨幅,住院人员的伙食费补助,实时调整,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患者肢体缺失或功能障碍、严重心脑血管等躯体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临终关怀期生活照料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监护人遗弃和困难精神病患者,患者户籍属地乡镇
8、(街道)应主动做好监护人思想工作,督促履行监护义务,及时支付生活照料费用。同时,县公安局对遗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如监护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则由县民政局从民政救治经费中适当支持。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县平安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局、残联等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县平安办负责督导全县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和集中救助治疗工作;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易肇事肇
9、祸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强制医疗、集中救助治疗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召集召开全县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和集中救助治疗联席会议,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二)县公安局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处置,对其采取相应保护性约束措施,制止危害行为。县公安局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四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三)县民政局定期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
10、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卫健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负责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四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四)县卫健局对全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疑似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与公安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监督四医院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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