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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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晰责任,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突出主体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矿产
2、资源管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农民建房用地在内的耕地占补指标落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管地管矿和用地用矿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严格规范管理,严肃执法问责,坚决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矿产资源规范管理落到实处。(二)明确监管责任。乡(镇、办事处)要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
3、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管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管控和拆除复耕、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总责。村(居)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土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区域内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灾害防治负监督责任。对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应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规划、城管、环保、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三)履行主管职责。国土资源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按要求定期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和新
4、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同时函告相关部门、当地乡(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依法查处土地、矿产、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规违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达到申请法院执行条件的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公开曝光、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暂停审批、提请约谈问责等途径,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责必问。(四)强化共管责任。各级发改、建设、规划、交通、城管、水利、农业、安监、环保、林业、工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共同管理责任。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范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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