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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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管理和执法主体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灯箱、指示牌、展示牌、电
2、子显示屏、发光字体、道闸、电子翻板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户外标识等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等广告设施;(二)利用景观照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候车亭、建筑工地围墙(挡)、公共交通车辆车身、招贴栏等设置的广告设施;(三)利用布幅、充气设施、桁架、展架、花篮、桌椅、遮阳棚、水座旗、易拉宝等发布广告的设施;(四)利用多功能智能杆、投影设备、新型空气气球宣传、灯光秀或者其他新型载体等发布广告的设施;(五)设置在橱窗、玻璃幕墙等透明载体内面向城市公共空间等发布广告的设施;(六)利用跨越城市道路的高速公路、铁路桥体设置面向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七)其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第四条本实施
3、细则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及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牌、匾、匾额、灯箱、镂空字等相关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五条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称市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
4、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区县(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以及执法等工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机构、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设置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及监
5、督执法权限划分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浦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济浦国际港、航天基地(以下简称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电子显示屏进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起草及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等政策标准制定修改工作;负责城六区、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不含50平方米)管理工作;负责由市政府投资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权拍卖、转让工作;指导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工作;
6、协调开展户外广告公益宣传工作。城六区、市属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50平方米电子显示屏进行初审后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审批管理工作;在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规编制等工作,并依据全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地方性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等政策标准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管理之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鄂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
7、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制度规范的制定及详规编制等工作;负贲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组织市本级和城六区及市属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城六区、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不含50平方米)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六区、开发区派出大队依法组织辖区内除市直属大队承担的执法事项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都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城管执法局直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所在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
8、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第十一条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定设置。第十二条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二)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整体高度不宜高于10米,且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宽度至少应大于等于1米,在场地与实际周边环境情况相适宜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落地式
9、户外广告设施高度。第十三条电子显示屏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子滚动屏(条形屏)在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制定本区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详规时,应按照本区域特色以及发布公益宣传等需求,合理制定辖区内电子滚动屏(条形屏)详规;(二)对符合设置电子滚动屏(条形屏)条件的设置单位(人)予以行政许可时,设施设置应与设置教体、建(构)筑物外观相协调统一,整体效果整洁美观,不杂乱、不突兀;(三)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运营时间不得早于8:00晚于22:00(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四)电子显示屏应安装亮度调节装置,合理调整亮度,避免造成光污
10、染。第十四条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用地权属范围,但设置户外牌匾标识和公益广告设施的除外;(二)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三)在交通十字路口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路上设置的临时移动式1.ED电子显示屏设施;(四)灯杆旗、条幅、多功能智能杆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因举办活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外;(五)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六)在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以气球等漂浮物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七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第十五条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的,设置人还应当提交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本款所称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通过加装结构附着于所在建(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第十六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地下人行通道、广场等场所设置的大型广告设施应由相应管理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经营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宜超过五年。第十七条按
12、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不得额外收取发布费用。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证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刊播总时长的百分之二十。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促销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灯箱、灯旗、彩旗
13、、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展台、咨询(宣传)台等。第十九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得设置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二)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进行设置;(四)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五)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状。第二十条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等举行中大型促销经营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20天;房地产、汽车制造等行业营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10天;临街商铺举行开业
14、庆典、宣传推广等营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3天;(二)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第二十一条除条例的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新城广场、火车站广场及周边、火车北客站广场及周边等人流量密集区域;(二)公交站牌周边、地铁站口与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边20米范围内,立交桥与人行天桥下50米范围内;(三)市政规划道路红线内及人行道、绿化带内;(四)住宅小区、党政机关、学校周边300米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音响设备;(五)明城墙内禁止设置新
15、型空气气球宣传设施。中、省、市重大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设置。第二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数量: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二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0个,大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15个,设置时间不得超过4日;(二)桌椅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娈,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8套,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0套;(三)展架、易拉宝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4个,明城熔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8个;(四)花篮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个,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10个,三环路以
16、外不得超过12个;(五)遮阳篷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8个;(六)其它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场地大小、申请时间合理控制。第二十三条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其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加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更换污损、扭曲、不完整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第五章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牌匾标识设施设置
17、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的详规编制、设置指导、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等管理监督执法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进行编制。第二十六条设置单位(人)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了解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要求。按照省、市政府或本辖区牌匾标识设施设置标准、规范或详规,编制牌匾标识设施设置方案;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设置单位(人)提供合理化技术指导
18、意见。第二十七条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第二十八条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第二十九条连锁经营企业设置牌匾标识设施的,原则上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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