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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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24版)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淮安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停车分区】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适用本标准与准则。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件1),一类区包含以下范围的5个地区:淮安古城:楚州大道以西,涧河以北,里运河、城西北路以东,翔宇大道以南所围合的区域。洪泽老城:现临河以西,洪新河
2、以北,苏北灌溉总渠以东,洞庭湖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主城-淮阴核心区:银川路以西,古淮河以南,南昌路以西,深圳路以北,天津路以西,大运河以北,北京路以东,淮河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生态文旅区:承恩大道以西,枚皋路以北,翔宇大道以东,宁连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高铁商务区:京沪高速以西,广州路以北,城东路以东,徐杨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二类区包括东至铁云路,南至淮河入海水道和大运河,西至西安路,北至新长铁路所围合的区域除一类区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淮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外的其他地区。第三条【主管部门】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本标准与准
3、则。第四条【研究对象界定】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设项目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设项目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五条【停车设施配建原则】建设项目配置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第六条【相邻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统一设置规定】相邻公建类建设项目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鼓励相邻她块建设项目统一设置出入口。第七条【配建泊位分类】建设
4、项目应按附件2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泊位(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第八条【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车位及访客车位要求】商品房(含改善型住宅)、共有产权房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按户数和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住宅类建设项目应设置访客机动车停车位,且不计入住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访客车位按每100户居民不低于1个车位设置,且总数最高不超过20个。第九条【临时停车位配建要求】鼓励中小学及幼儿园设置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设项目应设置临时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性
5、质,参照按本准则规定设置临时性停车位.第十条【改扩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要求】对已有项目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件2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按本准则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第十一条【特殊项目停车位配建要求】附件2表中未列出的建设项目,达到淮安市交通影响评价指南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时,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配建标准。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地下空间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执行。工业类、仓储类、配套办公管理用房类、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
6、理厂、变电站等)可根据具体用地条件、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数。第十二条【配建停车设施形式】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宜相对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住宅、办公、商业、文体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应优先设置地下停车库。商品房地面停车的比例不宜超过住宅配建停车总量的o%,共有产权房、公租房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住宅总泊位数的20%.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
7、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立体停车楼视作地下停车库计算停车位比例.第十三条【机械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需设置机械停车的,非住宅类一类区、二类区不得超过按配建标准停车泊位总数的15%,三类区不得超过5%。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停车设施.新建住宅类建设项目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车站周边配建折减】一类区内公共建筑出入口在已建成的有轨电车站出入口100米、300米范围内的,其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可分别相应减少15%.10%;二类区内公共建筑出入口在已建成的有轨电车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其配建的机动车停
8、车泊位可减少10o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要求】建设项目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预留停车空间转化条件。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转化的非机动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20%商业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设置,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停车层地坪和室外地坪高差不应大于7.0米,出入口应采用坡道式。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项目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淮安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停车场所设计技术细则(试行)等相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中居住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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