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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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厅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代建单位管理,开展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由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且按代建模式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范围为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担上述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或企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2、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代建单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公路代建单位,是指按代建模式组织建设的项目中,依法受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委托,实际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活动的企业或机构。第五条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笫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三)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代建单位进行省级综合信用评价,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良好信誉行为的补充评价;(四)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第八条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招标人的主要职责:(一)招标人负责对参与投标的公路代建单位投标行为进行评价。(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进行评价。(三)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上报的代建单位投标行为、
4、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及良好信誉行为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和补充评价工作。(四)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其实施监督的项目的公路代建单位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做好管理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九条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WXW100分,信用好,无省交通运输厅行业管理中已明确不予推荐AA的不良
5、行为(如年度变更主要人员超过2次,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年内主要人员不在岗超过2次等):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十条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如质量监督机构等)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表彰的通报、决定;(二)招标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四)公路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等日常基础资料;(五)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六)司法机关做出
6、的生效司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七)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对信用评价年度末期发现的不良行为,相关采信依据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第二年信用评价审核程序开始前的,可纳入当前信用评价;发文日期或认定日期在信用评价审核程序开始后的,纳入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第十一条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是对公路代建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
7、(二)动态评价是公路代建单位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代建单位,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代建单位,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第二章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第十二条评价内容由公路代建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代建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公路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8、(附件2)。第十三条公路代建单位定期评价程序为:(一)评价工作1 .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代建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写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杳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或追溯评价。2 .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结合日常项目管理情况,对公路代建单位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3 .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公路代建单位的其他不良进行记录。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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