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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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服务、公路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
2、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制定、完善海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二)具体负责对经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三)处理收到的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第四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二)具体负责对经市县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三)处理收到的应由交通运输主
3、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对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第六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
4、备查。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建设单位(业主)是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管重点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建设单位(业主)作为招标人负责招标。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5、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取消招标职业资格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并依法依规选择具备公路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公路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立项或工可)或者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代建、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
6、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二条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委托招
7、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四)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五)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七)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八)编制招标文件;(九)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公开资格招标文件关键内容;(+)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二)公示评标结果
8、等相关信息;(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六)中标结果公告;(十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采取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第十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
9、的规定。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
10、上逐页签字。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十八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统筹兼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择优性等要求,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合理
11、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串标围标和恶性竞标。第十九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的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发布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市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
12、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提供公开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重要结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宙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13、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原则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土建工程按合同金额4-10亿元划为一个标段,路面工程一般按2030公里划为一个标段;二级及以下公路施工标段按合同金额不超过4亿元为一个标段。监理标段划分要能涵盖完整的施工标段,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及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除机
14、电工程、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外,其他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标段。严格禁止利用标段划分保护有意向的特定投标人,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严格禁止将项目化整为零,使标段合同金额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而规避招标,或者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招标人可以实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
15、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
16、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并载入合同。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
17、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业主)应加强对造价编制文件的审核把关。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编制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含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前,建设单位(业主)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开展价格评审,并对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接受委托测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
18、、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o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依法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如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不具备出具保函资格需由其上级银行出具时,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所在
19、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岐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
20、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
21、、明确,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切实加强标前研究,细化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管理需求将人员履约、材料调差、工程款支付、施工工人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确写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加大对投标承诺主要人员更换的违约处理力度,并按照我省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不良履约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评价。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2、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印发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有关规定明确的应用规则,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分。施工、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和对应的信用分应按下表设置。表1施工招标信用分设过对照表项目分类施工信用评价等级和对应信用分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技术特别笈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满分:3分AA:3分A:2分B:1分C:O分D:-3分满分:10分AA:IO分A:6分B:2分C:。分D:-10分满分:5分AA:5分A:3分B:I分CO分D:-5分其他公路工程满分:3分AA:3分A:2分B:I分C:O分D:-3分满分:10分
23、AA:10分A:6分B:2分C:0分D:-10分满分:3分AA:3分A:2分B:I分C:。分D:-3分表2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招标信用分对照表项目分类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和对应信用分满分AA级A级B级C级D级高速公路、特大桥、特长陵道5543O0级公路或旅游公路、大桥、长陵道554.53.5I0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555420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禁止其参与投标。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最高比其他单位增加1个数量的投标和中标标段,减免50%履约保证金等优惠和奖励。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减免25%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对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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