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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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高新区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大连高新区政府引导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根据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基金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母基金聚焦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产业领域,针对产业链上下游和企业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引才引智”的放大器作用,服务高新区“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和英歌石科技创新策源中心建设。第三条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
2、则进行投资管理。第四条母基金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资金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母基金投资收益等,由区财政结合政府财力及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立需求情况等逐步注资。区财政金融局对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集团)进行增资,海创集团设立“大连高新区引导母基金(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名为准),由海创集团全资子公司大连海创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人)担任母基金管理机构。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母基金管理架构由基金理事会、母基金管理机构、咨询委员会组成。第六条基金理事会为母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长由高新区管委会
3、主任担任,副理事长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一)审订母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二)审定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议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四)审议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审定母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基金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召开基金理事会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议:(二)组织制定、修订母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三)组织专家评审会,遨请咨询委员会专家对拟出资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四)批复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对已批复方案发生非重大事项变化进行备案;(五)建立母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
4、期对母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价并形成工作报告向基金理事会上报;(六)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基金理事会常驻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政法办公室、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母基金投向,将区教育文体局、卫生健康局、社会管理局等设为基金理事会非常驻单位。主要职责:(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选定母基金出资代表,并根据年度基金投资计划,将高新区出资额纳入年度预算并按基金投资进度安排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对母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提出子基金年度需求计划;研究对接国家、省、市主导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投资合作。(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创业投资
5、类子基金提出需求意见;牵头负责研究提出适合设立基金的重点产业领域与方向;负责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专精特新”类企业储备投资项目库;负责研究对接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主导设立的基金开展投资合作等工作。(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天使类子基金提出需求意见;负责储备天使基金备投项目库,重点围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创工程”项目、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负责组织开展科技企业融资对接活动;负责研究对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主导设立的基金开展投资合作等工作。(四)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对产业投资类子基金提出需求意见;宣传推介高新区基金政策,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投资运作;负责研究基金服务招商相关工作。(
6、五)区政法办公室负责做好监督审核,保证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六)区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配合储备天使基金备投项目库,重点围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海创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开展初创科技企业项目投融资对接服务。(七)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区财政金融局委托,履行母基金出资代表职责。(八)非常驻单位主要负责建立相应行业投资项目库,并及时择优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协助设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和运营绩效自评等。第九条母基金出资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代表)职责:(一)履行财政资金注资母基金的出资人职责;(二)通过签署协议委托基金理事会审定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母基金进行业务运营;(三)配合理事会办公
7、室设立咨询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审。第十条母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对母基金进行业务运营;(二)征集子基金设立方案,并将收到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对子基金设立、增资方案及重大调整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设立、增资方案及重大调整事项指导、完善后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批,对已批复设立方案发生非重大调整事项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四)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将尽调报告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五)拟订子基金协议;(六)运用管委会有关部门的产业投资项目库,设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七)负
8、责监督子基金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出资代表报告母基金的运行情况;(八)掌握已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投后管理,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出资代表报送子基金投后相关情况,并定期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九)公开遴选母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十)配合理事会各成员单位对接国家、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中选择,由出资代表配合理事会办公室组织选聘。咨询委员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等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咨询和评审意见,对重大项目和前沿性项目进行指导。针对重大产业项目,必要时可
9、单独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供基金理事会决策使用。第十二条咨询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以独立身份参与工作。第三章母基金投资管理第十三条母基金主要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高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做大做优做强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需通过其他模式运作,需报请区党工委研究审议。第十四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oOO万元人民币;(二)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乐子基金组织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立以来无重大过失、行政或司法机
10、关处罚、失信等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行政监管措施、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自律措施;(四)管理团队中至少具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近3年无违法、违纪和失信等不良记录,管理团队核心人员经营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或进行股权投资业务有过投资成功案例;(五)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积累储备,优先选择有明确各投企业的基金项目;(六)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运营中的管理风险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子基金原则上应履行公开征集、受理申请、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决策审批、方案公示、批复方案、方
11、案实施等程序。第四章子基金投资管理第十六条子基金注册地须设立在大连高新区,以服务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为目标,引导社会资本对高新区内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后期等各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第十七条原则上母基金对子基金总认缴及总实缴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含,下同),与省、市联合出资的,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机对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子基金,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母基金不得成为最大出资方。第十八条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优选原则确定,注重子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及子基金组建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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