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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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治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展会业健康发展,树立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弓1。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举办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交易会、推广会、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以下统称展会)活动中,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事务。自治区内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省外、国(境)外展会,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法律指导和服务,引导参展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督促并协助参展商就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降低
2、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第三条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办展秩序。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四条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监管、主办单位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
3、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五条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参展方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一)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二)遵守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方式;(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且参展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撒展等处理措施;拒不处理的,展会主办方有权采取撤展措施,并宣布暂停或者取消其参展资格;(四)积极配合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第六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核查制度,对参展商参展项目、技术、产品及宣传资料、展板展台等涉及知识
4、产权的内容进行核查。第七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自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八条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一)展会时间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二)在国际或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展会主办方认为有必要的。第十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人员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版权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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