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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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86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1月9日呼伦贝尔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我市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实现节地增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2、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业用地“标准地是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按“3+X模式确定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X即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能耗强度标杆、安全生产管控、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第三条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带“标准出让,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第四条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出让前准备(区域评估、控制指标)、按标出让、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履约监
3、管等主要环节。第五条鼓励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第二章区域评估第六条在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内,按照“多评合一原则,由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统一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认证、洪水影响评价等必要的评估评价事项。第七条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要严格执行“三区三线空间管控政策,按照产业准入、行业分类、功能定位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
4、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适当提前做好“标准地出让所需土地储备工作。第三章控制指标第九条土地出让前,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牵头组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提出该地块“3+X模式具体控制性指标。X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具体控制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标准合理确定。第四章按标出让第十条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完成拟出让地块“五通一平,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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