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办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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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鞍山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办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供应,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宗地不得随意分割、合并。土地使用权人确需对原宗地进行分割、合并,可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
2、分宗、合宗审批手续。本规则所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本规则所称分宗、合宗,分别指宗地的分割、合并。第三条对于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出让公告并落实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普通工业用地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分割转让。第四条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使用条件清晰。二、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三、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等文件无限制性约
3、定。四、宗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五、宗地存在抵押的,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六、拟分宗、合宗宗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情形;宗地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完毕。七、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合宗的,宗地应为毗邻地块,土地权利性质相同。八、拟进行土地分宗的,分宗后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基本条件,或申请分宗用地周边为申请人自有土地,可合宗后满足独立使用和独立成宗条件。九、拟分宗、合宗土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权利人同意。十、分宗分割后地块均能独立使用,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分割,且分割后须保证建筑功能完整性,其安全、消防、环保、交通、设施和建
4、筑布局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准则的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总面积和计容总建筑面积。分宗、合宗后宗地须按分宗、合宗前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涉及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土地分宗、合宗后,地块开发无法满足国家、省、市相关退间距、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位及日照等技术要求的,须降低开发量。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的规定。拟分宗的,分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拟合宗的,合宗后同一土地用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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