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办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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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马鞍山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办理规则(试行)的起草说明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宗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都是经过严格论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或者是用地单位开发建设、抵押融资等自身需求,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分宗、合宗业务的并不少见。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加强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也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有必要制定和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以对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
2、合宗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对相关办理程序进行明确,以便各部门更好的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二、制定依据(一)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
3、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二条(七)款: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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