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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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稗KSW虹傅:及伊旦保蜘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立法依据、目的】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
2、、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在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后、项目开工前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二)下列在建工程项目,除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180天的外,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按要求办理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1 .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2 .按原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8号)要求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但担保额度及担保方式等未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工程项目。(三)2020年5月1日后
3、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不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四)停工项目在复工前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四条【担保额度、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其他费用等;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合同价款扣除设计等前期费用后剩余部分的10%o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建设单位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按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后剩余部分的10%进行计算。项目建设资金如全部或部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视为已全部或部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信用体
4、系评价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设单位降低最低担保金额要求。第五条【担保期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有效期自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180天。因各种原因需延长保证有效期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笫六条【担保费率】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由保证人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差别化费率,对资信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条件,具体由建设单位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担保费率指导价。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作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第七条【管理职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
5、门对口负责本行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落实。各级金融、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保证人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具有与其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相适应的资金、专业人员及代偿能力,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九条【担保申请】建设单位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6、申请,在平台备案库中自主选择保证人,保证人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联通的可以直接在平台申办电子保函;保证人未实现数据联通的,建设单位在线下与保证人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完成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及保函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条【担保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保证人-3-台上实时展现;联保人及再担保人需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按本办法对保证人的要求管理。第十五条【保证人退出机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保证人备案库实行动态更新,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保证人资信和担保能力开展动态评价,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发现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超过代偿能力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经省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清理出备案库,在有效期内的保函应继续履行完毕。保证人因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原因不再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应在履行完成所有保函责任或与被保证人、受益人同时达成保函解除协议后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退出备案库。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代偿索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施工单位有权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以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要求保证人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金额发生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
8、对无争议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七条【担保延期】工程出现停工、工期延长等情形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应相应改变及调整,以确保支付担保覆盖工程建设全周期。不同情形由担保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工程停工后复工且施工合同未解除的,建设单位应在复工前与保证人重新确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认可。施工合同解除的,原保函失效,建设单位应基于新的施工合同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复工项目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时,应复核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要求是否满足。(二)工程工期延长时,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00内与保证人办理相关续保手续,延长保函有效期。第十八条【共
9、管资金】建设单位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下列要求实施:(一)资金共管协议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共同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前签订;(二)签订后的资金共管协议,连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共管账户存款凭证为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资料;(三)资金共管账户内资金应在资金共管协议中明确,原则上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要求,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最低担保金额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100O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O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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