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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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105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金融企业:为进一步健全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函(2020)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函(2020)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大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会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
2、通知(津政发(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级受托人将本办法转发至受托管理国有金融企业执行。2022年12月29日天津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1号)、财政
3、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函(2020)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函(2020)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人津市人民政府关丁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的市属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金融企业在一个会
4、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的职工范围为与金融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金融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未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其他从业人员,金融企业应按此范围计提工资总额。第五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策导向。金融企业工资分配要体现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导向,要体现更好服务微观经济、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5、、共生共存。(二)坚持激励约束。金融企业工资分配要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完善工资总额与经营绩效考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机制,能上能下、能增能减。(三)坚持市场决定和政府指导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金融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四)坚持权责清晰和分类管理。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出资人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管
6、理责任,结合管理范围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关金融企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管理。对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出资人机构指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出资人机构指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出资人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等情况,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六条金融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按照联动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统筹平衡与其他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第七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工资总额/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X
7、(1+WP),其中:W为调整前工资总额增幅,以Y作为函数计算确定;Y=联动指标增幅X综合考核系数,联动指标增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综合考核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W和Y的函数关系如下:当-20%WY(20%时,W=Y当Y20%时,W=20%+arctan(2.5Y-0.5)20%当YV-20%时,W=-20%+arctan(2.5Y+0.5)20%P为调节指标,根据第十条进行调节,具体调节方式由出资人机构结合金融企业工作实际确定。第八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联动指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经营实际,分类合理确定。具体分类根据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一)竞争性金
8、融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服务实体经济、经济效益、股东回报、风险控制等因素联动。联动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二)功能性金融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联动。联动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关于金融企业分类,由出资人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实际确定;联动指标的具体内容及权重,在出资人机构与金融企业协商的基础上,由出资人机构决定。对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受托人应就联动指标的内容及权重向市财政局报备。如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或外部宏观经济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联动指标增幅出现较大波动
9、时,出资人机构可根据金融企业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因素,考虑金融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联动指标增幅根据当年实际完成值与调整后的值比较确定。第九条金融企业综合考核系数根据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确定的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和考核目标实现程度确定。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系数=绩效考核系数X80%+考核目标系数X20%其中,绩效考核系数依据金融企业最近一期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目标系数为本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基本指标各指标比重相同)预计完成情况的关联计算值。具体见下表: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系数经济效益增减幅度考核等级考核系数考核目标系数经济效益增长A1.0
10、考核指标元成情况考核目标(最高为1)B0.75C0.5D0.25经济效益下降0.25考核指标完成情况1考核目标B0.5C0.75D1.0第十条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增幅还应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市场水平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一)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二)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
11、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适当少降。出资人机构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场对标水平和工资总额调整幅度。竞争性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选取人均净利润,功能性金融企业可选取人均功能性业务规模或人均净利润等指标。竞争性金融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一般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功能性金融企业一般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其中,人工成本利润率为当年利润总额与人工成本比值;人事费用率为当年人工成本与营业收入比值。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联动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其中,国有资本减值幅度超过10%的,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上不低于5%。第十三条对功能性金融企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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