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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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琼办发(2023)43号)和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推进市(县)产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市(县)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针对本市县主导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设立建设,以增强产业技术支撑能力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目标,开展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市(县)级研究院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认定省级研究院。笫三条研究院一般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按章程进行管理,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和经费使用自主权,按照发展目标进行绩效管理和经费使用审计。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科学技术厅(下称“省科技厅”)是省级研究院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省级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指导市县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第五条各市(县)政府是研究院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是研究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围绕本市(县)主导产业谋划建
3、设研究院,监督检查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及考核,协调解决研究院在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研究院发展,推荐申报省级研究院。第六条研究院是独立法人单位,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研发人员,科学仪器设施、检验检测设备等运行保障条件,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科研单位及研发团队,加强研究院能力建设。第三章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七条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需求,建设本行政区域研究院。研究院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具有独立
4、法人的研发机构。第八条市(县)级研究院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和建设发展目标,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二)重点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领域,为所在市县主导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三)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四)主要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业务,收入总额(含基本建设)主要(50%以上)来自科技活动。(五)年收入总额(含基本建设)达到100万元以上。(六)具备开展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设施,具有较完整的管理体制、工作
5、体系、运行机制。第四章认定和管理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市(县)级研究院,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可推荐申报省级研究院,省级相关单位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经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可向省科技厅申报认定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请认定省级研究院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具有开展业务相匹配的仪器、设备、设施等。(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人才团队,专业人员的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o与业务相关的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6人。(四)具有多元化投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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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 技术创新 研究院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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