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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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A.1基本规定A.1.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3厂房和仓库;4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5地下建筑.A.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首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ISm;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A
2、.1.3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爸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爸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A.1.4合用场所的晞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A.1.5合用场所使用的晞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A.1.6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A.1.7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A.1.8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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