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真的不能再卖小区车位了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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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真的不能再卖小区车位了吗?南京法院的这一举措又创了历史的先河(全国首例),说是意义重大也不为过。假如一审为终审(当然开发商表示要接着上诉),那么在南京有相像销售车库的开发商就都会面临着同样的终审判例带来的赔偿。好细心业主计算了这样的一笔帐:在南京,目前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估计的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已出售了60个车库车位,按时下而每个车位的平均售价10万元计,约值12个亿左右赔偿是少不了的。当然,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何况在南京还有更多的小型社区住宅存在。想想,这将会是场怎么样的振动?小区的车库车位归谁全部?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先搞明白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是全部权归谁?从物权
2、法角度先找出地下车位原委是属于什么物?它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呢?还是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卜空间权的客体?同时这买卖的车位能否登记?如能,在登记时是计为单独全部权?还是建筑物区分全部的专有部分全部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物权法71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全部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也就是说小区车库车位作为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的范围,不是享有一般的单独全部权。开发商究竟能不能处置小区的车位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J车位买卖要有“本”!开发商在卖车位时,是不是要先出示了下这个
3、“本”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假如业主购置的所谓产权车位不能办理产权,那么这个车位买卖合同就不会受法律爱护,也说是说: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很多时候,开发商其实拿不出这样的“本”的。现行的很多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是未经过分摊的,这样对开发商而言,他虽可单独取得了车库产权,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需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可是问题来了,我们怎么知道这车库是否被公摊过?假如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那些未经合法确定的地
4、卜车位时,业主知道吗?如南京车位案中鼓楼区法院审判长盛皓如是说:“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协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全部人共同运用。但星汉城市花园实有土地运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枳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运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运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全部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运用权人的同意依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
5、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这些问题,让小业主如何在购房(买车位时)有明确的确认方式(或是书面凭证)?遇上了那些在卖房子的时候己经把地卜.车位面积已经分摊过每个业主的身上,并按此比例收过钱之后还接着划出所谓的车位卖钱,真的不应当!这种重复收钱的方式的确应当重罚。已经分摊过的车库车位的得益份额应当归全体业主所得,在口常管理中可由业委会托付物业公司代为租收,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包括日常管理人员及能耗修理等成本)归入小区补充修理资金帐户。业主在买卖(租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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