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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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参考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初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G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笫号)、6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居民低保),是指对持有我心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房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隙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低保的中谙、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居民低保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2、的方针和分级负贡、屈地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国家保障与社会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我市居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费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审批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货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监杼:市统计、发改、审计、人社、公安、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贲范围内负责居民低保的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社区)(以下简称镇(社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低保的受理单位,负货本辖区内居民低保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等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郊区办)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低保的管理单位,负货木辖区内居民低保的民主评议、公示、审核
3、工作。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六条我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低保标准.第七条居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南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山.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阵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保障机制,将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对获得居民低保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当地居民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保障金“(即:居民低保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家庭月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居民低保金额=(我市
4、月居民低保标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X保障人数+特殊对象上浮保障金额。全额保障对象:(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赠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二)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差额保障对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一)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肢体武度残疾(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三)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阳守人员仅为老
5、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四)赠养人因病、因残无力赌养且无其他收入的老年人:(五)生活特别困雄的单亲家庭且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六)父母均为失业人员的中、小学(含大、中专)在校生困难家庭:(七)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隙的家庭;(八)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第九条特殊对象上浮标准()单亲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兑补差额:(二)在校中、小学学生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补差额:(三)对居民低保对象家庭中的三镇“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及城区独生子女领证户,在测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多
6、算一人:(四)居民低保对象中有60岁以上老人的,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正常计兑人均居民低保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补差额:(五)符合居民低保政策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第十条居民低保对飘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中多项规定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补差额最高的一条为标准给予补差。上浮后的保障金额不得超出我市居民低保标准。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不再申请享受居民低保。第三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卜一条居民低保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居民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我市户籍家庭。第十二条户籍状况、家庭收
7、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居民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弹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生活困难、独家庭供养I1.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单户纳入居民低保范围.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牛活的宗教职人员:(二)正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三)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四)由人民法院宣告的失踪人员;(五)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8、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按同一家庭计算:(二)户籍不在一起,但依法形成隐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三)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四)同一户口,但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应视为家庭人口(主要指子女已成家未及时将户口迁出等情形,此项不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第四阜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十五条申请居民低保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一位,向常住地的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代其向镇(社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镇(社区)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
9、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十六条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书面申请书:(二)由申请对象签署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拈;(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四)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需要的其他材料.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七条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卜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二)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三)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毓解书:(四)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需要的其他材
10、料.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申请人有卜.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独提出申请:()生活困难、死家庭供养I1.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1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单独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以个人为单位核算收入。第十九条假(社区)、街道(郊区办)、市民政部门在审核、审批居民低保期间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一)收集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声.明:(二)确认申请人已授权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杳:(三)实际居住地和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m(社区)、街道(郊区办工作人员应向户籍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核
11、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以及实际居住地的房产情况(或租住合同):(四)申请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调杳、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或实、完盛,家庭人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镇(社区)、街道(郊区办)、如实申报,并接受其审核:(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申请居民低保对象在其申请居民低保待遇期间应枳极参加人社部门和街道(郊区办)、镇(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第二十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卜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卜方式办理:(一)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其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镇(社区)、街道(郊
12、区办)调杳户籍不在申清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二)在现常住地申请居民低保时,由户籍所在地和原居住地街道(郊区办)、镇(社区)协助调查取证,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郊区办)、镇(社区);(三)未成年人申请居民低保时,必须由父母(监护人)提出申谙,随父母(监护人)家庭收入计算:(四)保陈对象享受居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动的,由原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郊区办、镇(社区)转办到现居住地街道(郊区办)、镇(社区),办理接转手续。第二十条镇(社区)受理居民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
13、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杳核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委托市民政部门对申谙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贡”原则,核隹报告上要有调杳人员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佐i正材料: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纪查。第二十二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情况,镇(社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建
14、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居民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群众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街道(郊区办)。公示有异议的,由本级组织调杳更核,形成调查如核材料逐级上报,以街道(郊区办)的发核结果作为最终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镇(社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街道(郊区办收到镇(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镇(社区)的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评议当天对申请对象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保障人员名单,在轶区内张榜公布7天,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
15、无异议后,由街道(郊区办)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郊区办)书面告知镇(社区)并说明理由。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饮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15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市民政部门可派员指导监督。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对家庭生活水平较高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彖,可专门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专项评议。对评议争议较大的居民低保申请人,镇(社区)、街道(郊区办)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符合居民低保条件的,可以经镇(社区)、街道(郊区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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