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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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O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四)接受本办法所列
2、康复救助项目服务。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
3、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第二章救助内容和标准第七条医疗手术类。标准为:(一)对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用每人补助万元。(二)对儿童先天性白内障
4、复明手术费用每人补助万元/眼。(三)对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每人补助万元/眼。(四)对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每人补助万元。(五)对儿童脑瘫手术费用每例手术补助万元。(六)对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费用补助万元。主要包括:1 .先天性关节畸形,后天性下肢畸形等;2 .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3 .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第八条康复训练类。康复训练补助费用包含各项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费。标准为:(一)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万元。(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万元。(三)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
5、每年万元。(四)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万兀O第九条辅助器具类。标准为:(一)助听器每人不低于万元。(二)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万元。(三)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万元。(四)助行器每例不低于万元。(五)假肢每例不低于万元。(六)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万元。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的,需同时提供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通过的市医疗保险市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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