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完整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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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整理大全(完整版)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里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随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TISR能严格遵守,但随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供应了结合自身需求敏捷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所了解,并希望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今日共享的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铠助。与原公司法相比,2006年公司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分敬用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允许股东自行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
2、明确;2013年的修正,使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更,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介绍,并抛砖引玉,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1法定代表人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并依法登记.2实务分析依据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蚤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蚤事长是生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运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切亍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
3、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苗事长,还朝I行层的掌花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去确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审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运用、文件签扬限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股东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主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予主事长时,生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目存在架空主事会、击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苗事长、总经理身上安
4、排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公司限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限制程度,是每个股东特别重视也应当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确定公司限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击、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限制权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蚤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举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当,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限制力将干脆产生重大影晌.董界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凿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彳弋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当.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当法定代
5、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当。3操作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蚤事长、执行蚤事或总经理担当,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击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担当或然债务而遒遇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去将其交由股东自行确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
6、蚤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股由股东自行确定I:限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终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时,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茁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白角度动身,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
7、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晰.3股东出资时间【法律规定公司法其次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2实务分析采纳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纳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看法,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局长期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实行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
8、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须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3操作建议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探讨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对一般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笔者仍建议股东依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运用支配、
9、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4红利安排、增资认缴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依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依据出资比例胧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实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限制,情愿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安排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TS规则,即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敬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变更红利的安排规则,变更后的安
10、排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留意: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安排;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安排;可以约定优先满意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安排等等,公司法无特殊限制.2)红利安排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安W用J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安排;当公司微利,无法满意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安其涛IJ润向该部分股东安排,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安排.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一般股股东安排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
11、司决策省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安排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此项原则.3操作建议对红利安排、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去并未要求必需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又小去律理解的
12、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晰,可以节约众多不必要的说明、沟通工作。5股权转让的条件I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自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13、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夕四专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生疏股东,故给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解除生疏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值权益受到损害。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专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若,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依据实际须要,股东的
14、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筒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困难,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箴义.3操作建议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敏捷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6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1法律规定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阜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
15、定的除外.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2实务分析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需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D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
16、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确定.股东可以依据实际须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殊事项的一票推翻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推翻,有效限制投资风险.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实惠成为可能,股权在肯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3操作建议公司法敬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简单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视掉,造成违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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