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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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怏械弱集疆四工卷郁松司委员会好四公司党干(2020)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党工委(支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经公司2020年1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共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2020年2月2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加强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
2、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中国中铁党干(2019)66号)等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主要包括:(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机关本部部门副职及以上中层干部(含按照中层干部领取薪酬人员);社管中心副职以上干部。(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管理的所属各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含按照班子成员领取薪酬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3、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办的企业或组织。(二)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非上市公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三)领导人员配偶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受组织委派担任相关职务的除外。第四条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人员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二)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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