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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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2)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22年12月30日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建设青年友好型城市,发挥人才公寓保障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与使用管理,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V河南省关于发展人才公寓的意见的通知(豫建住保(2022)78号)精神,按照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印发洛阳市建设青年友好型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洛办(202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青年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供应的租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和运营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市政府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各县区政府做好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配租和运营监管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建设管理工作,做好人才公寓建设管
3、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的需求分析;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向上争取资金政策支持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财政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县区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供应、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县区政府负责明确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政府统建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维护以
4、及日常运营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各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公积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第六条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条件的青年人才公寓项目,可同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并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年度人才引进规模与住房需求,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改建为主、新建为辅、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拟定全市人才公
5、寓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县区根据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落实人才公寓项目选址、立项、资金筹措等工作,推进项目建设和房源筹集。第九条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当与人才结构及分布相匹配,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也可与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第十条按照“改建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人才公寓建设与房源筹集主要采取以下模式:(一)政府统建。政府统建模式由国有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政府统建人才公寓的建设运营。各县区政府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可以结合各县区实际确定人才公寓建设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授权有关部门通过新建、联建、
6、购买(存量商品房)以及改建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二)单位自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与教育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闲置房屋自行投资新建或改建人才公寓,在优先保障本单位人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可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面向全市运营。(三)商品房配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可将配建一定比例人才公寓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时配建人才公寓,建成后由企业自营或按照建设成本价出售给辖区政府。建设成本价的核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认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评估核准。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人才
7、公寓,其房源布局、建设标准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套型面积结构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委人才办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在规划方案阶段通过工改平台推送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四)集体土地新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各县区政府可协调村集体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五)存量房屋改建。各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可将管理的公有住房和闲置的办公、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为人才公寓。(六)市场筹集。各县区政府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由各级国有投融资公司通过购买、租赁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宾馆、快捷酒店
8、等方式,增加人才公寓筹建数量。鼓励与市场化的长租公寓品牌运营商开展合作,引导已投入运营的长租公寓项目转化为人才公寓项目。第十一条各级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主要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筹建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寓的产权和经营收益归投资主体。第十二条人才公寓建设标准以符合不同类型人才应享有的建筑面积为准,原则上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提供不超过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向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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