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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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年3月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2月7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2月13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
2、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3、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
4、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
5、名单草案;(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四)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六)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准备的事项。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
6、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7、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一条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的人选;(二
8、)会议日程;(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省人民政府
9、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上述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五条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六条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大会
10、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三)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负责人;(四)市、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五)其他机关、团体等单
11、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第二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第二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
12、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参加选举和表决,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二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五条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
13、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议案;会议期间,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以及质询、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
14、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主席团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向常
15、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按照本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本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三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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