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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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越来越呈扩大趋势。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样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侵扰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视行政行为,来维护社会公益。本文探讨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谈行政公益诉讼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益,现代汉语词典的说明是公共利益“,我们一般认为它应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两种利益在有些状况下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在大多数状况下是可区分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当行
2、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干脆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1)。公益诉讼的提法被我国所推崇,国外通常那么称为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但内涵大致一样。对行政公益诉讼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第一,原告与所诉的行政行为没有干脆利害关系,即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是公益,一般没有干脆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其次,这种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承受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势必要求公益侵害的事实发生,只要依据相关状况能够合理地判定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起诉讼。如此,有利于把潜在的大量损害歼灭
3、在萌芽状态,实际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爱惜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它是指请求订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也即所谓的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要旨是:在
4、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爱惜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九条也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有特殊规定者为限。另外,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各国行政立法的趋势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从其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干脆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扩大到认为其权利、利益因行政性行为而受到损害的行政管理间接相对人,乃至任何人,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促进了公民对行政活动的监视和合法利益的维护。因而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讲,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质就
5、是原告资格被大大拓宽。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原告起诉须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限,假如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干脆利害关系,那么被解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也就是说我国立法上目前尚不成认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当代社会政治制度和构造发生深刻变更、政治法律思想进展全面革新的势必产物。它的创立既保障了公民的
6、根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又可动用私人力气对国家公权进展制约,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爱惜公益中的作用。自从党的XX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壮丽目标后,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已被载入宪法,党的XX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行动纲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进程明显加快。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一、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参与WtO的须要。参与世贸组织标记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而经济全球化不行幸免地要影响我国的法律制度,因为经济因素对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WtO
7、诸多协定中,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就规定为,认为受须经审查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均可提起诉讼。“不利影响”的表述没有对利的范围、程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不管遭受“不利影响的利是法定与否,是干脆的还是间接的等等,当事人只要认为遭受“不利影响就可提起诉讼(2),可见wt。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特殊广泛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中应包括当事人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赐予相对人此种权利,应予以修正为宜。二、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须要。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确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障行政
8、机关依法行政。虽私权益之爱惜是行政法乃至一切部门法的终极宗旨,但假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对私权益的侵害和威逼就无处不在。因为即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尚未实际害及某个私权益,但其事实上害及的是更多的私权益,个别的私权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况且其行为本身就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可见确保依法行政这一宗旨有其独立价值,并不依附于爱惜私权益这一宗旨而存在。行政诉讼法的两大宗旨说明,行政诉讼中既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对公益的爱惜与对私权益的爱惜同等重要,只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完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遏制公共利益损害日趋紧要化的须要。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的转型
9、时期,许多行政机关借开展经济及改制之名恣意侵害国有资产、污染环境、垄断价格、违法招标等。假设在行政诉讼中仍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与经济社会开展已不相宜,也就是说仍将原告资格限于私益干脆受损之情形,使大局部公共利益被侵扰的行政性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会后患无穷。以众所周知的重庆恭江桥垮塌事务为例,修建桥梁属于公共工程,由政府发包,但为什么发包给了一个没有任何建筑资质和技术的个体户?诚然某些政府官员的做法令人痛恨,但假如在政府发包时就容许民众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查它的合法与否及承包人有无相应资质,岂不行以防止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再以开发土地问题为例,原福建厦门某领导以开发土地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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