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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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
2、2号)和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惠水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资金的交存、拨付、使用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房开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期间,将正在建设、尚未竣工验收备案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依法预先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指导、多方
3、参与、全程全额、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优先用于预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预售项目工程相关的费用。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负责牵头会同惠水县金融监管支局、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水管理部等部门共同指导监督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惠水县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监管商业银行规范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负贲监督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管理行为。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水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受委托商业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进入监管账户的情况。县住建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制定商
4、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文本、商品房预售方案范本,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系统,确保与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的监管账户核心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开企业信用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网络化、自动化管理。第二章监管账户设立与交存第五条县住建局会同惠水县金融监管支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建立监管银行名单,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标的监管银行在网站予以公示。县住建局应当加强与惠水县金融监管支局、监管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推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健全房屋网签备
5、案系统,推动监管银行业务管理系统与县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预售资金监管质效。监管银行负责做好所承办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挂接监管账户专用POS机和服务培训工作。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和拨付,仅能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不得支取现金,仅能自动扣除账户管理费和短信服务费,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监管银行确保专人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跟踪和监管,按月汇总到账情况,推进自动对账模块的建设,加强资金监管的时效性和安全性。发现预售资金未及时进入监管账户、专用POS机使用率与销售数据不匹配等,应及时书面告知县住建局。在有关部门对监
6、管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时,监管银行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规定执行。笫六条监管账户设立应当遵循一次预售许可项目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监管账户性质应为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应由“房开企业名称(或项目名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组成,预留印鉴(财务章)名称须与监管专户名称一致。房开企业须与县住建局、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拨付流程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上载明,在
7、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县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房开企业与按揭贷款商业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揭贷款保证金除外)。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直接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监管账户。县住建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发生房开企业名称变更、项目转让或其他特殊情形,需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变更手续的,房开企业应当报县住建局批准并公示。变更期间,暂停该项目预售网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
8、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第三章监管额度及资金使用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直接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监管账户之外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第九条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保障预售项目竣工,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两部分。重点监管额度按监管项目工程建安造价综合总额的130%确定。县住建局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最新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确定辖区内的建安造价综合单价监管测算值。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在商品房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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