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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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厦狱减字第552号罪犯李隆航,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彝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隆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44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50元,追缴赃款100元返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
2、昭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至2029年11月5日止。2011年6月27日交付云南省安宁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0日调入厦门监狱继续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昭中刑执字第958号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2015年8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昭中刑执字第1104号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10月16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6刑更253号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刑
3、更10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4月5日,于2019年12月25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李隆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11分,表扬7次。间隔期29个月,自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共获得3752分。考核期违规扣分4次,共扣93分(无重大违规)。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元,责令赔偿6194元,追回赃款100元,均已向原审法院履行完毕。该犯属涉黑、十八类从严对象,建议扣幅二个月。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李隆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隆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李隆航卷宗6册2.减刑建议书2份福建省厦门监狱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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