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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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市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行为,推进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规范性、统一性管理,科学合理配置统计资源,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之外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即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普直、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
2、等各类地方性统计调查。包括:(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杳项目;(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调整修改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整上级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包括修改调查指标、调查范围、调查频率、调查单位等内容,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关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权限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政府统计机构
3、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以及对上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调整修改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以及对上级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修改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相应机构,负责本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本地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第五条制定机关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第六条制定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上具有调查能力的单位实施统计调查。接受委托的调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统计调
4、查制度。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七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杳;抽样调三.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杳。第八条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第九条制定地方统计调杳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制度名称、制定单位、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
5、等。涉及抽样调杳的应当包括抽样方案。其中,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中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杳范围、调查内容、调查表式、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调查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资料公布、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第十条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第十一条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新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调整的,应当通过可行性测试评估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第十三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
6、,应当联合制定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三章审批管理和职责第十四条市统计局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市、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定。审议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市统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处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统计设计管理处、综合统计信息处、统计监测评价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农村经济统计处、工业统计处、能源资源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新经济统计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处、财务处、普杳中心、统计数据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第十五条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
7、目审议小组成员职责分工如下:(一)办公室负责统计调查项目文件登记、流转、核发文号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是否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三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性以及统计标准、法定标识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初步审查重复统计问题。审议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统计调杳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计设计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审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四)综合统计信息处负责对统计调查制度相关数据发布事项进行审查。(五)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对涉及国民经济核算报表制度中相关指标的核算范围、核算原则、核算方法等进行
8、审查。(六)财务处负责审杳和安排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七)统计监测评价处、农村经济统计处、工业统计处、能源资源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新经济统计处负责对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统计指标、统计方法、逻辑关系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杳,重点审查重复统计问题。(八)普查中心负责对统计调查制度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定义、范围、属性指标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国家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支持。(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处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处理方式进行审查,并提供信息化支持。(十)副组长负责对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
9、的审核;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统计局统计调杳项目的审定。(十一)组长(或局长办公会)负责对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定。第十六条审议小组依据下列原则对统计调杳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进行审议。(一冶法性原则。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市统计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统计局审批。区县(自治县)统计局调查项目由其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统计局审批。(二)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设立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或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符合制定机关职责职能。调直内容要简约,统计指标
10、必须紧扣调查目的,严谨、规范、可理解,不得重复设计。调直范围要精准,确保应统尽统、不重不漏。(三)科学性原则。要在深入分析调查总体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或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杳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抽样调查要合理设计抽样方法、抽样精度,科学测算样本量。(四)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要具备项目执行能力,有必要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符合统计工作规律。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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