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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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昌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海南省保獐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H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县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住房
2、保障制度。第三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遵循公开公平、保障准入、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县住房保障和房产事务中心(简称县房产中心)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房产中心责对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并统筹安排使用。镇政府(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
3、政执法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发改、财政、民政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县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数、婚
4、姻状况)。3 .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证明材料。4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承诺。5 .其他必要的材料。(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的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4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5 .其他必要的材料。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涉
5、及无法收取原件的,提供原件核对后收取复印件。申请人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优先配租保障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县房产中心应当公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要求。县房产中心决定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开发布受理申请的通告,受理时间每次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项服务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受理、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属地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其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6、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工作:(一)审核。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二)公示。经材料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其办公所在地及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如公示无异议,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镇政府。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及审核等材料档案报送县房产中心。申请人具有本县主
7、城区(含坡心镇镇墟)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但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公示及审核工作。第十七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核等材料档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复核工作:(一)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二)公示。县房产中心应当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三)核准。如公示无异议,县房产中心应当作出核准意见,并按规定予以轮候登记或给予配租。第十八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按如下规定核定:(一)自有住房面积以在本县主城区(含坡心镇镇墟)规划范围
8、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公开。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一)属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县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应当做到应保尽保。(二)申请人属孤寡老人的。(三)申请人属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复转军人及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四)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的。(五)其他按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未按配租方案选房、不接受当期住房配租或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取得但放弃公共
9、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租赁合同应当注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房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脓务、水电等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县房产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或本县直管公房应当退出。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经协商同意需要相互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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