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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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以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水上搜救),是指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涉水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政府
2、设立的水(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力量,搜救遇险人员,控制、减少水域环境污染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水上搜救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科学施救的原则。第四条【搜救的权利义务】水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负有配合水上搜救的义务。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第五条【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应用】本省鼓励、支持无人船艇、无人机、水面自主平台、水上智能救生装备等水上搜救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水上应急搜救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
3、民政府、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安全和应急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水上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公众水上安全意识,提高水上避险求生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上搜救法律法规、水上险情预防及应急知识、水上避险救助知识、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等公益宣传,弘扬生命至上、团结互助的精神。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政府职责】省、地级以上市以及沿海或者内河通航水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搜合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协调本系统船艇、飞机和相关应急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参与水上搜救行动。(七)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处置船舶、水
4、上设施火灾,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八)卫健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负责做好水上搜救伤病员现场救治、移送收治、远程医疗指导等医疗保障工作。(九)水利部门负责水情监测预警,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所需水情信息,负责协调上下游水利枢纽调节江河水位和流量,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有关应急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十一)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提供本级水上搜救工作的经费保障。(十二)港澳台事务部门负责水上搜救中涉港澳台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配合做好港澳台遇险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十三)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水域日常天气预
5、报,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预报,以及水上搜救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十四)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在省搜救中心协调下,具体执行水上搜救任务。(十五)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实施抢险打捞,以及省搜救中心协调的其他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十六)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加水上遇险民用航空器的搜救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搜救飞机的协调和飞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飞机入境参与搜救加油以及停放保障等工作。(十七)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提供海上遇险物标漂移路径预测,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十八)海警部门负责海上报警
6、信息接警转警,海上搜救海域现场治安秩序管理,组织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文化和旅游、外事、工信、宣传、地宸、水文、航道、海关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做好源头预防和水上搜救相关工作。铁路、航运、航空、港口、通信、石油等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水上搜救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应急预案】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水上搜救工作实际,组织编制、修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搜救中心备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三)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四)水上突
7、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五)水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六)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报本级搜救中心备案。第三章搜救行动第十二条【源头预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加强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和水上资源开发利用风险防范,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排查化解涉水游乐活动、海洋牧场、海上风电及其他涉水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安全风险隐患。第十三条【预警信息】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地震、渔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搜救中心通报可能造成
8、水上险情的信息。搜救中心应当结合收集到的各类预警信息,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准备工作。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保持应急值守,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设施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关注水文气象,主动收集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水上险情事故;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正在开展涉水游乐活动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游乐活动,及时上岸避险。第十四条【险情报告】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方式发送报警求救信号,向就近的搜救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并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补充报告;误报水上险
9、情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获悉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第十五条【自救和他人救助】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相关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经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遇险的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组织自救,主动参与、配合水上搜救,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力量,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响应制度,及时响应水上搜救指令。第三十二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依法参与和支持水上搜救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
10、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的培育、指导和扶持,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水上搜救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引导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搜救队伍有序发展。第三十三条【涉水新兴产业应急能力建设】涉水游乐、海洋牧场、海上风电等涉水新兴产业的建设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和物资。涉水新兴产业的建设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与相关主管部门、搜救中心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保障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十四条【专家咨询】省、地级以上市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专家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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