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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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张丽诉河南大心通宝珠宝有限公旬、邓博明、更正边加盟合同纠的一案一审艮事判决书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奥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市民事判决书(2009)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丽,女“被告加: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居处地郑州市紫金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法定代理人邓博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樊正进,男。被告邓博明,男1975年10月生。原告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唐通宝)、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大唐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
2、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审理。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三被告对管牯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被告的上诉。后依法另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方丽、任P国,三被告托付代理人袁明红到庭参与诉讼。原告张丽诉称,我在新蔡县经营福源超市,为扩大经营收入,2007年2月2日,我与三被告托付代理人杨宝亮在新蔡县签订“大唐通宝”珠宝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2日,我依据合同要求装修店面,宣扬“大唐通宝”在新蔡县的销售信息,并在被告的支持和指
3、导下,开展了以下几项活动:通过新蔡县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在新蔡县主要街道两侧安装一年的“大唐通宝”广告牌;通过新蔡县电视台播放流淌广告字幕50天和“大唐通宝”专题片。上述三项广告活动我花费近3万元。经营过程中,被告依加盟合同派专人到新蔡县培训我的销隹人员,传授销售技巧。培训后,我的箱售额显著用加,之后,被告再未派人到新蔡县培训,由于缺乏销售技巧,致使我的销售没有大的起色。合同到期后,被告以我经营不善为由,拒绝续签加盟合同。2008年4月8日,我的丈夫任卫国与被告结算退货款。按合同约定,我支付被告购货现金8次,总额为83009元,退给被告产品价值53644元,扣除被告抵作广告、装修费的产品价值1
4、4000元,退货金额为39644元,加上合同约定的按进货额应返给我的返点金额12142元,被告应退还我现金51786元,被告应赔偿我各种损失8万元。三被告托付代理人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与本案无关。新蔡县法院无管辖权。原告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双方已结算完毕。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恳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张丽的身份证更印件;2、加盟合同1份:3、公司注册证书:4、注册申请受理书:5、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基本状况:6,河南大唐通宅公司关了扣除新蔡县加盟商广告与装修支持的说明:7、大唐通宝配货单、退货单、配货金额明细表等共计37页:8,
5、大唐通宝加盟商退出连锁机构结算表;9、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费用发票1张:10、协议1份与发票1张;11、广告播出协议1份与发票1张:12、杨、任、郑的调查笔录各1份:13、樊正进、邓博明名片2张:14、加盟手册1份:15、租赁合同1份:16、大唐通宝各地加盟商加盟联系方式1份:14、加盟店效果图1份:三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加盟合同1份:2,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包印件1份)3、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商2007年4月5日、4月14日、4月16日、4月21日配货金额明细表。4、结算终结书:5、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状况说明:经审
6、理查明,2007年2月2日,原告张丽的儿子任成斌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杨宝亮签订加盟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中第四条第一项约定,装修支持:乙方(原告)依据甲方同意要求装修,并经甲方验收后,依据每次进货金额的8%报销装修费用(以产品冲抵),干脆报销完核定的装修费用:广告支持:甲方除在国内、省内与行业各主流媒体周期性不间断地亢扬外,并按乙方每次进货的20与赐予广告支持(以产品冲抵),并激励乙方在授权区域内通过各种媒体、实行各种形式来宣扬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竞争力,经甲方同意所支持的宣扬费用,超出乙方提取广告支持部分,甲方报销
7、50%(以产品冲抵),第3项约定,培训支持:甲方负责不定期对乙方导购人员进行产品专业学问培训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每年不得低于四次,每次不得低于五天,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合同签订后,被告只到原告处进行两次产品专业学问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原告共进货8次,现金交易额为84888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原告经营不善为由,让原告退出连锁机构,原告退货价值为53644元,原告已领取3359元,被告下欠原告50285元。原告支出各种广告钳用共计23600元,装修费用共计13000元。另查明,河南大唐通宝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同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
8、006室办公,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同办公室,共用接待室。河南大唐通宝的财务会计杨利玲,也是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财务部负货人。知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办公租赁人为河南大唐通宝。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大唐通宝明知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不具备在大陆地区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未成马上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成立后并已实际履行,应为干脆责任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经营的福源超市为家庭经营,原告之子与被告签订合同,事后经原告追认,并实际履行,因此原告主体
9、适格,原被告的加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是有效合同。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河南大唐通宝在同意退货后,应全部返还原告退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理由正值,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欠货款50285元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7185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和广告费用,原告的装修费用、广告反点被告应支付原告3188828%=9768元,原告的各种广告费用被告应支付84888X20%=16977元,超出原告提取广告支持部分被告应支付23600-84888X20i=6623X50%=3311元,且该项费用原告已实际支出,被告已默认,销售嘉奖损失84888X3254
10、6.64元,应予支持。由;被告培训不与时到位的缘由,致使原告的货物没有销售的可得利益被告应适当赔偿100oO元,上述三项合计,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25625,6*1元。原告要求被告樊正进、邓博明担当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被告的辩解看法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G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49条的规定,判决如卜丁、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丽货款50285元。二、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丽各种损失25
11、625.64元三、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恳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消结。案件受理费1813元,原告张丽担当200元,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担当16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卜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葡东晓审判员时明生代理审判员蔡育锋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现伟篇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作者:时间:2008-09-18原始材料案情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学问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
12、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状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状况下*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运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担当连带费任。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与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运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1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运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
13、的海通餐饮公司担当连带费任。唐某反诉称因*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接着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担当违约货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恳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卷饮公司同意唐某的看法,并对担当连带奏任没有异议。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运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担当连带责任:*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
14、不应返还加盟费与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次性钺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与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状况,因林公司未能供应证据证明其详细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削减。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公司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颍15万元为3万元。情理法观点本案是一意典型的特许经昔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缘由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样的相识,
15、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绽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供应参考。、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方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个参考。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晰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布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运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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