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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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九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基本要求。本基本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含煤矿上级公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第一部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第1条煤矿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规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推荐
2、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鼓励煤矿企业制定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笫2条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应达到相应等级。煤矿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告,煤矿必须在已核定(公告)的生产能力内组织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3条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资金
3、到位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建设期间应符合标准化建设体系要求,建设施工期间严禁组织生产。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一般为16个月,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Io55-2018)第4条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笫5条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经验收、核查合格,并经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第6条煤矿企业不得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采掘工作面或维修作业点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违规
5、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依据: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7条煤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采掘工作面(包括重要作业点)和作业人数须由县级或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由上级公司审定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严格执行“八定”(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规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监管要求,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建设),不得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和作业人数。(依据: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转发煤
6、矿安全生产“八定”措施内容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函(2018)109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第8条煤矿企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和配备应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7、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煤矿必须按规定通过煤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客观、真实填报和更新基础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基础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的通知(2020-84)笫10条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事项,煤矿企业不得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
8、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煤安监办(2020)22号)第11条煤矿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做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煤矿企业应
9、当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购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笫13条煤矿上级公司要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通信与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下属煤矿有高瓦斯、按突出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必须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依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第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10、十七条)第14条煤矿上级公司必须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要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中级职称要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10年以上工作经历;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均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应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应设立地质副总工程师。管理35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120300万吨/年的煤矿上级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11、不少于20人(含管理人员),其中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管理6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3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上级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每个专业不少于4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4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8人。所属煤矿应有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15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
12、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应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煤矿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二H一、二十二、二十五条)第16条煤矿上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涉险事件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依据:安全生产法
13、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17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一通三防”、生产技术、地质测量等机构应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有突出矿井(煤层)的上级公司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的上级公司应当建立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措施。(依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煤矿防治水细
14、则第四条)第18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等主要事项,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必须经上级公司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未加入煤矿集团公司单独运行管理的煤矿企业,上述需要报经煤矿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报煤矿监管主体部门审批。煤矿监管主体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管理审批能力的公司负责审批。(依据: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19条所属煤矿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上级公司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
15、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第20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第21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
16、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七百零一条)第22条煤矿上级公司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形成煤矿风险清单,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以及拟在下一个半年周期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计划(包括矿井采掘计划、各大生产系统调整、通风系统调整、井巷揭煤、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重大
17、灾害治理工程等)。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开展水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及应急资源状况,制定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四十一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防治水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23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指导所属煤矿每半
18、年开展一次自检自改,对所属煤矿事故隐患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清单、治理措施清单、治理责任清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治理,安排专人验收,排查、登记、治理、验收实行全过程记录,每月统一向从业人员公告。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
19、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第24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对所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年度、季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生产方案作业计划审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机电运输等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使用、煤矿主要负责人入井带班、主要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检查,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上级公司必须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每年雨季
20、前,必须对所属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在汛期前完成整改。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八条,防治水细则第五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第25条煤矿上级公司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部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第26
21、条煤矿必须设置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生产调度、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配强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设置防突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27条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简称五职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及副总工程师任职时,应有印证任职的资料、文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在煤矿基础信息平台更新安全
22、管理人员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笫28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经防突专项培训合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二条)第29条煤矿必须配齐满足工作需要
23、的采煤、掘进、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监测监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30%,9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15人(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各专业分别不少于2人);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20人(采掘、通防、机电、安全专业分别不少于4人,地测不少于3人)。(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30条煤矿有突出煤层的,必须设置满足煤矿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防突技术工作。(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四十二条第(四)项)第31条煤矿必须配齐不少于2名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需
24、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依据:防治水细则第五条,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32条煤矿必须配备配足从事瓦斯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作业、防突、探放水等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防突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5,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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