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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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及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是指当详细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歼灭。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歼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2、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口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及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
3、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峻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是自始、肯定、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D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相识而作出的某种行为。比如,有意陈述虚伪
4、事实或者隐瞒真实状况的行为。构成欺诈须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有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相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恳信用原则。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发生恐惊,并基于这种恐惊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须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有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惊,受胁迫人因恐惊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需在损害国家利益的状况卜.,才会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我们知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同等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什么时候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状况呢
5、?就是在被拆迁人代表国家管理财产的情形C比如,国有企业搬迁,某些事业单位的搬迁、某些市政机关的搬迁等等。对于这种状况,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被拆迁人可以主见该合同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无效的缘由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协作,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实务上,合同因损
6、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的状况相对少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状况,在实践中数不胜数。比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也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及其他人串通,共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损害国家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都可导致合同无效。当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主见合同无效的同时,应供应相关证据。(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订立赠及合同,目的在于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等。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
7、合同应为无效。这种状况在实践中也许多见。比如,拆迁人为r亲友的利益,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让其亲友在拆迁范围内租赁处房屋。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要求安置。拆迁人便假借安置为名送给其一套住房。表面上别人是看不出有什么违法之处,事实上,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都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任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肯定无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r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危害家
8、庭关系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违反公允竞争的合同,违反劳动者爱护的合同等,均应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又称违反强行性规范,从法律类别看,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行性规定和随意性规定。强行性规定解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解除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适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种,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无效。(六)格式条款及免费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供应格式
9、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货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拆迁人在订立合同时,假如加上免除其责任、加重被拆迁人责任、解除被拆迁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比如,对于安置的房屋没有达到质量平安标潴的,和自己无关等等,这种条款都是无效的。二、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缘由,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其种类有:(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品失公允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卜订立的合同,
10、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重大误会是指由于当事人自身的缘由,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错误相识,包括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安置用房、搬迁期限等事项发生错误相识。显失公允,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允,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导致可撤销的状况。比如,拆迁人强行压低补偿价格,按运用面积补偿而不是建筑面积等。这种不公允的补偿安置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欺诈、胁迫在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在此暂不赘述。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卜订立的
11、合同,就是指利用对方的犯难境地,使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人从中受益的行为。这种状况也可导致合同无效。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他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歼灭的权利。因撤销缘由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对于因重大误会而引发可撤销的,误会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允中,遭遇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的歼灭的缘由包括:(D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给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
12、是没有选择权的,不能主见合同可撤销。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卜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G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一方以欺诈、胁迫
13、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卜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歼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错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错权。”、可变更、可撤消合同概述因重大误会或者显失公允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所谓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己经生效的意思表
14、示归于无效。能够被撤销的合同称为可撤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上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可以由撤销权人恳求撤销,撤销权人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某些内容。如适当调整标的物价格,适当削减方所担当的义务。通过变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公允,在变更的状况下,合同仍旧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的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或者显失公允的状况卜.,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恳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歼灭。可是民法通则仅将两类意思表示不其实的行为规
15、定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将其他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而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卜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方利益的状况下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2,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消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确定。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旧是有效的。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错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仍旧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任何方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消的
16、因素为由而拒不想行其合同义务。(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的区分1、违反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有效要件,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了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具有严峻缺陷。2、节事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仅享有恳求权,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恳求,而确认和取缔无效合同的权力属于国家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即使当事人不恳求,审判机关至审理案件时发觉合同有无效情形的,也有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错权和变更权,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法律把确定这些合同命运的权利给r当事人,当
17、事人恳求变更的,审判机关无权撤销。3,效力不同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前有效,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权出于法定事由歼灭的,该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只能自始无效。二、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类型()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重大误会,指合同的当事人由于本身的缘由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相识上的显着缺陷,其后果是使其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达不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误会可以是单方的误会,也可以是双方的误会。误会通常具有如卜.特征:1、误会是当事人内心愿思的缺陷。误会是因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的相识发生错误而产生的,其缘由可能是当事人缺乏及合同有关的必要学问、技能和信息.,也可能是缺乏必要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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