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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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教考试(201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办法(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经省考试局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的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视频监控设备,是指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内的考场视频监控设备、作弊防控设备、考生身份验证设备、网络设备硬件及软件的集成系统。第四条标准
2、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原则上只适用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教育考试部门组织的有关考试,其他考试须报市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使用。非考试期间,学校可用于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根据考试局关于我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手机信号屏蔽器使用范围的通知(琼考(2011)4号)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五条考点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和使用设备,并制定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要指定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负责本考点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使用、维护工作。第二章视频监控室的管理第六条考点的视频监控室要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
3、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 .系统管理人员须按时到肉,准时启闭监控系统,密切监视画面运行状态,并将监控情况及时进行记录。2 .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拆装设备、删除监控软件。3 .系统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资料外传,不得将系统操作密码告知他人,违规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4 .考试值班期间不得因私使用监控室工作电话。5 .系统管理员应在每天考试结束后,将当日所有考试录像文件(选择录像时间:当天第一科考试前30分钟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10分钟)统一复制到移动硬盘,在所有考试结束后密封,
4、按照保密件移交程序于3日内交到市县招生办,在复制备份之前严禁自行删除。第七条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负责在视频监控室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1 .视频监考员须符合考试监考员的选聘条件,熟练掌握考场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遵守监考员守则。2 .视频监考员严禁调整摄像头近距离查看试卷内容和考生答卷情况。3 .考试期间,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如图像出现丢失、设备报警等),视频监考员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同时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不得擅自中断记录状态和重启设备,以防止数据丢失。第八条考试期间的录像资料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市县招生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调用,录
5、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第九条各级领导视察或巡视员凭证方可进入监控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十条考试期间,无关人员禁止操作考场监控系统。如果暂停使用该系统,可以由系统管理人员统一关闭系统设备电源,禁止非管理人员私自开关设备。第三章视频监控设备的调试与维护第十一条考前按要求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系统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1 .考试前10天,考点要对摄像头、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识别等设备进行测试,考点要安排专人对考场摄像机镜头、防护罩、硬盘录像机等设备进行清理,确保设备整洁、图像清晰2 .考试前一周,各考点要与省级指挥中心进行互联互通测试,保证所有监控点图像能在考点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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