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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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2)13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服务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规范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用工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农村集
2、体经济组织用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修建、环境整治、防汛抢险和路灯亮化等生产性、公益事业性用工用车(包括机械)等。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监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范围控制、派工通知、工票结算等制度。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实际用工、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工值标准等情况,编制年度用工预算
3、,预算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用工预算,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合作经济服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范围用工。(一)不得将学校维修,县乡道路和通村道路养护、农村电网改造、秸秆禁烧和民兵训练等政府职能范围工作用工在集体经济组织列支。(二)不得将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开会及各类选举用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三)不得将定额报酬人员和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四)不得将厕所革命、危房改造和脱贫攻坚等政府专项投资项目内用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第九
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审批制度,确需追加预算外用工的,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遇到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动用农村劳动力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域内跨乡跨村动用农村劳动力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核准。第十条单个用工项目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用工,要列入工程项目,须到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拆分项目进行招投标。第十一条县级应制定县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值上限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县域标准,结合当地劳动力价格,科学合理确定本组织用工工值标准,工值上限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
5、突破。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派人情工或乱派工。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用工应当与扶贫工作和欠款回收工作相结合,贫困户和欠款户优先,欠款户可以工抵欠。第三章票证管理与结算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时,由理事会负责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具体工作量、用工标准、质量标准、监工人等具体事项,经监事会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监工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组织实施。完工后,出工人核对工票无误,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上签字。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出工人在用工结
6、束后交会计员进行会计核算。成品尺寸:210mm95mmo纸张:无碳复写,白色。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内容包括:派工人、派工时间、出工人、出工时间、出工地点、施工数量、施工质量、监工人等基本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应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第十七条监工人应按出工日准确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每月(季)末,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分类、分项目整理出工人完成工作数量与质量,规范、准确、完整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经监事会验收确认并经理事长签字确认。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一事)一票,同一用工项目同时用多人、多车的,应分别填制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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