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权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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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完善学位授权与授予体系,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海南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
2、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规范我省本科教育学位授予的类型、程序和标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更好地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海南自贸港建设服务。笫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活动力的工作原则。(一)完善制度。适应我国普通本科、职教本科和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相应类别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依法管理。进一步强化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法治意识,依据相关法规开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三)保证质量。严格依照学士学位授权与
3、授予标准及程序,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审核,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四)激发活力。调动相关高校办学积极性,适应不同类型本科高等教育特点,创新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质量审核标准和管理技术手段,形成各自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特色。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基本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一)基本条件。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符合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相应条件见普通高
4、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附件1)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标准(附件2)。(二)申请审批程序1 .普通高等学校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报告、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5)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6)、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7)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8)、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附件10)及拟成立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本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2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专家组一般由7
5、-9人组成,须有一定数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委员、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单位专家应回避。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和拟新增授权专业进行评议。专家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专家组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附件1)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标准(附件2),对申请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定位、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质量保障等进行考察、评审,做出是否同意将该校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意见;专家组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3)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4),对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首批专
6、业的专业定位、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过程、质量保障等情况进行评审,逐一做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意见。专家组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决议。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3 .公示。省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其拟新增授权专业名单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4 .审批。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其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单位应及时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开展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对未通过评审与审议的学校,限期整改
7、。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提交省学位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评审的,次年暂停招生,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省学位委员会指定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同类高校授予。第六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基本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一)基本条件。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职教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相应条件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3)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4)。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且已试办本科职业教育专业的高职院校,可向具有同类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士学
8、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学士学位。(二)申请审批程序。1.单位自评。已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由相关院系填写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7)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8),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有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且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拟新增授权的专业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
9、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决议。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5 .自评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6 .自评结果报送省学位办。报送材料包括: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7)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8)、本科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9)、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附件10)。7 .审批。省学位委员会将申请单位拟新增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对审议未通过的专业,省学位办提出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由学校重新自评,向省学位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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