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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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之父亲,原,:/anyw摘要:同权论认为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同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制度保障说则将高校自治视为对学术自由的爱护,制度保障说精确界定了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对我国高校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关犍词:高校自治;学术自由;同权论:制度保障论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是两个关系亲密而又简洁混淆的概念。一项时二战后美国高等教化的分析认为,假如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自由可以在高校自治缺失的状况下存在。但是又有状况显示有些外部预会或明或暗地侵蚀学术自由,高校自治TF助于维护学术自由的精神和爱护这种自由免于外部的攻击。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都是建立在“传播和创建高深学问”这高
2、校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的,但二者之间具有何种内在关系却始终存在争辩,二者同权论和制度保障论就是两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本文试图在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澄清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一、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渊源“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闭,高校争取自治是从建校时起先的,在中世纪产生之初,高校就产生了自治的诉求。高校具有国际性,其成员来自世界,主见普遍教学的自由,它的领域是基督教世界,而且冲破了城市的范围。高校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与教会、王室甚至是一般市民进行斗争的过程,斗争的手段是罢课和迁校,斗争的结果是而校有了自己的特权。而学术自由概念的产生则要晚的多,作为高校探究真理的原则学术自由
3、苜先被德国高校接受,其思想奠基者是洪堡、施莱尔马赭和班裕特等人,认为高校必需将探讨提升到与学问传授同等重要的地位,而要开展学术探讨就须要确立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隙。这思想渐渐形成经典高校的基本理念并被欧美高校普遍认同。学术自由在最初仅仅限于学校内部,是学校自身的行为,却无法防止来自外部力气的侵害,因此须要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到了20世纪初期,则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很多国家的宪法和教化基本法起先明确保障学术自由。因此,从历史上看,高校自治的理念和制度先于学术自由而产生。二、二者同权论二者同权论把学术自由视为高校的基本权利.高校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体,高校自治是一种团体性的学术自由,是学术自由的合理延长
4、和当然结果。的确,随着学术自由权内涵的发展,权利主体已经实现了从学者向一般公民、从个体向组织转化的过程.很多国家将学术自由的主体扩展到了包括高校在内的机构,把学术自由视为高校的基本权利自由情理之中。同时,这种观点立足于自由主义的精神,为高校自治供应种自然法上的正值性,使学校在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中能够形成种对峙而又互动的良性格局f3,更易F干脆明确的论证高校自治的合法性依据。不过,把高校自治权干腌等同宪法学术自由权,存在很多不足:门冼,掩盖了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之间的内在关系。高校自治以实现学术自由为旨归,具有手段性价值。与学术自由权的实现之间是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并非等同关系。相反,假如所高
5、校自治的主体是学校的行政系统,反而可能会带来对学术自由的损害。事实上,学术自由并不必定产生高校自治,高校自治也不必定以学术自由为最终H的。高校自治不包含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等权力诉求的意义,而是指高校作为一个学术组织为避开外界干扰而提出的屈;高校整体须要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权力诉求,高校自治有可能损害学者个体的学术自由。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学问分子进入学院化的高校校内后,高校里烦琐的规定成为最麻烦的学术障碍,??大大限制了学者们的独立人格和学术自由。问因此,当高校自治行为损害到了老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时,应当受到限制,高校自治作为手段并不是无限的。高校自治要受到国家合法性的监督,使得高校自治在爱
6、护学术自由、学习自由以与高校成员其他宪法性权利前提下绽开。其次。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二者的内容并非完全等同。般认为,学术自由的内容包括学术思想自由、学术探讨自由以与探讨成果的传授、沟通与发表自由等三个方面.而高校自治则是指高校必需由自己的机关独自负责并且不受国家之指示以完成事务之意,亦即高校之管理、运营系委诸高校内部之自主性确定。嘲高校自治内容上则要丰富的多,从实体和程序角度来看,高校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从自治权的分立和运行来看,乂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监督权:从详细内容来看,高校的自治权包括人事的自治、学生选择的自治、教化课程确定的自治、探讨安排确定的自治、财源安排的自治等。再次
7、,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二者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学术自由权的主体一般适用于全体国民,但高校自治的主体却有很大差异。德国高校自治权的主体主要是教授,形成了教授治校的高校自治模式;而美国则形成了黄黍会领导卜的高校自治模式。我国教化法规定办学自主权的主体是高校。而高等教化法中主体是高校和校长,而没有作为高校重要构成人员的老师和学生,特殊忽视了学生的权利,但在大陆法系很多地区,学生始终处于高校构成主体的地位。可见,在学校这一集体之内,仍旧存在着自治权主体的弟别,而这一差别可能使之对学术自由的保障功能也会有所不同。三、制度保障论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初由德国威玛宪法时期学者施密特将其体系化,意指在宪法规范之下,某些
8、具有特定范防、任务与目的的制度应为国家宪法所承认,受到宪法的特殊爱护,立法者不能通过立法而将其废弃。制度性保障的功能在于避开某些先存性法律制度免受立法者废弃,这是一种消极的制度性保障。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制度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法律制度,而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制度性保障是以肯定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所保障的乃是管理与评价种被形构、组织乃至被界分的详细法律制度。制度有.别于自由权利本身,制度对于个人自由的爱护与强化则具Tr补充的功能,因此制度性保障的结果可形成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补充性的保障。其二,制度性保障的客体是既存的法律制度,是现行宪法制定
9、之前即已存在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制度文明建设的结晶,运行多年,且有组织、结构上的表征,并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保障,其核心部分必需予以敬重,其三,制度性保障的前提是相关法律制度必需有宪法连接点。传统的法律制度只有被宪法纳入时才能获得制度性保障。“经由宪法法律的规范,特定制度可以获得特殊的爱护。此种规范的目的在于使立法者无法以单纯法律的方式废除此等制度。网其四,制度性保障的内容是立法者不能对已经纳入宪法范畴的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加以侵害。立法者在对某一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时。必需敬重现存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如需废充该法律制度,则必需启动修宪程序。当然,宪法对该类制度的保障并非保障这些
10、制度的现状,而是保障这些制度的本质内容,国家可依据立法对这些制度的周边部分进行界定和变更,但不行侵害其核心部分。依据制度性保隙理论,高校自治在作为传统制度受到宪法爱护的同时,乂成为宪法基本权利,从而得到宪法的双重爱护:在消极层面,防卫立法者创设法律侵害高校依据学术本质须要而应享有的自治制度的核心部分:在主动层面,则可以要求立法者主动创设法律时高校自治进行确认,并通过详细的制度去实现和爱护高校自治。基于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德国传统的高校自治制度与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建立了紧密的连结。依据主动性制度保障理论,一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创设的法律不得侵害高校依学术本质须要而应享有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
11、则要求立法机关主动创设法律而高校自治进行确认,并通过详细的制度去实现和爱护高校自治。还须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高校自治不仅是对高校构成人员学术自由的爱护,而且是对高校作为个独立主体的学术自由的保隙。学术自由为基本权之,其权利主体除从事学术探讨之个人外。还包括高校本身。倘使只7i从事探讨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基本权,而高校并不拥有T此项权利,则国家对广高校干预,例如限制高校图书馆保澈图书种类。仅能当其干腌影响个人探讨活动时,个人才可以主见学术自由的爱护,而高校本身并不能干脆、马上地援用基本权防卫功能,不啻为国家供应一个间接、但是极为有效干预学术探讨自由的途径,明显悖离宪法保障学术自由精神。
12、而且由于现代学术探讨工作早已非探讨者凭借自己毅力和天分所能完成。而往往必需透过探讨机构各种设备与人力的支持始得进行,高校自然而然地就成为学术探讨工作得以开展实现的必要场域,国家除了应消极地不干预探讨者个人学术探讨活动外,更应创设制度以帮助保障学术自由之实现。而高校自治,正是为达成此目标所不行或缺的制度性保障功能。四、对我国高校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制度保障说在德国的高校自治的法理理论中目前处于通说的地位,也得到了联邦宪法法院的认可,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日本,二战前,高校自治制度被视为种惯行,在战后则被视为与学术自由的宪法规定具有亲密不行分的关系,而受宪法的保障
13、。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更是明确认定了制度保障说,如在380号说明理由书中明确指出,“讲学自由之规定,以保障学术自由为H的。学术自由之保障。应自高校组织与其它建制方面,加以确保,亦即为制度性之保障。为保障高校之学术自由,应承认高校自治之制度,对于探讨、教学与学习等活动,担保其不受不当之干涉,使高校享有组织经营之自治权能,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同在大法官林永谋、杨慈英的协同看法书中也指出,“高校自治既系源自学术自由之本质,则宪法第十一条关于讲学自由之规定,在实际f司题上。当系指高校讲学之自由,故就此意义言,高校自治可谓系对于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从而其侵害高校自治行,即为侵害宪法第十条
14、讲学之自由;且此制度性保障并不变更高校老师基本人权保障之意义要属当然。高校法第条其次项规定:高校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隙,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即系上开宪法对讲学自由即学术自由以与由此衍生之高校自治所为保障之主动的法律性宣示。嘲当然,对制度保障说也有不同声音。在日本,制度性保障受到严厉批判之处在h制度性保障过分强调制度的核心内涵,反而对于不是核心内涵的制度会倾向于让法律随意更改,弱化了所想要保障的制度或基本权,另外制度性保障的概念过于模糊,有人为操作的空间。在我国台湾,有学者指出大法官引入制度性保障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是面对现实的结果,因为在台湾公立高校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无法从法人基
15、本权利爱护的角度来维护高校的学术自由,只好改用制度性保障这种说理方式。制度保障说并非是对等同论的修正和发展,事实上二者之间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制度保障说是德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肯定应急的功利目的,不过,制度保障说相比于等同论正确界定了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之间的手段和目的关系,对于学术自由的爱护具Tf重要价值,这也是制度保障说虽遭非议但却没有被代替的主要缘由。我国虽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术自由权,但在建构详细的权利爱护制度方面却存在很多不足,使得学术自由权有沦为纸面权利的危急。特殊是对高校学术自由的爱护方面,没有建立一种制度性保障措施来实现学术自由,甚至没有提到高校自治,只在高等教化法中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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