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宣贯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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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宣 贯 讲 座,2,目 录,一、规范的制订背景、依据、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及出台意义二、规范制订过程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1、章节划分 2、修订的主要内容 3、强制性条文及其解释 4、需要加强理解的条文(条文精神)5、部分有变化需要说明的条文 6、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争议的条文四、分部分项验收及验收使用的记录五、规范今后实施意见,3,一、规范的制订背景、依据、基本思路、适用范围及出台意义,1、制定背景 从2002年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颁布实施,已经经过了十多年。随着技术进步,新的电工产品、新的施工工艺不断涌
2、现,需要将这些内容作出统一的规定,以便施工和检查验收。同时,原规范中已经落后或不适应目前施工验收需要的内容也需要及时作出调整。2010年,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和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相继发布实施。2008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修订完成,正式实施。修订后的编号为JGJ16-2008。同时,一些电气产品的制造标准也不断修订完成。2013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13修订完成,2013年11月1日发布,2014年6月1日实施。,
3、4,历次电气规范名称与编号一览表,5,历次电气规范名称与编号一览表,6,GBJ232-82合订本17篇,90年代修订,2000年后再次修订,GB50258-96 1KV配线,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 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GB50259-96电气照明,GBJ303-88电气检验评定标准,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575-2010 1KV配线,GB50617-2010电气照明,GB50300-2013质量验收统一标准,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等同类规范,建筑电气GB50303-2015,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导原则: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
4、善手段、过程控制,1963水利电力部电气装置篇,1956建委电气安装工程,7,2、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下达了建标20125号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加铝(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厂等10家单位为参编单位。,8,3、基本思路,1)新的电气产品开发应用、新的施工工艺不断涌现
5、,编制组需要了解这些新产品、新工艺的特点、准确把握它们的施工要求,列入修订内容,以便可以及时地指导施工和验收。2)我国的产品标准、设计标准、同类的施工验收标准处于不断的修订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标准有的条款同样的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为了更好地与设计标准、产品制造标准及同类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配套,以利于各类标准、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统一,减少不必要的矛盾。3)原规范中不适应当前施工和验收需要的条文进行调整,进行删除或补充完善。4)新规范要反映我们国家当前的政策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工施工质量验收。,5、出台意义,4、适用范围,新规范对新产品、新工艺的内容及
6、时进行了补充,使得施工和验收检查不脱节;相关同类标准、设计和产品标准的内容在建筑电气专业的适用范围内尽可能统一;原规范中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及时清理或完善;国家的政策要求及时得到体现。新规范的实施,将会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建筑电气施工验收做出指导。由于本规范涉及面广、使用人员多,修订颁布实施后,将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9,10,二、规范制订过程,1、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编制组成员单位和编制组成员、编写大纲和责任分工(第一次工作会议)2)开展编写前的函调2、征求意见稿形成阶段 1)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 2)召开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 3)完成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征询,11,3、送审稿形成过程及审
7、查阶段 1)第三次工作会议(编制组内部审查会议)2)审查会议 主编单位于2013年10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电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了规范审查方案。在此期间,主编单位完成了:回路末端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检测报告。规范审查方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电气标委会同意,于2013年11月12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会议在听取了主编单位关于规范任务来源、编制过程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和涉及节能减排条文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等简明扼要的汇报后,重点对规范条文进行了逐条的讨论和审查,提出了文字修改和局部内容调整的意见,对强制性条文的设定和内容作了详细讨论,并通过了审查意见。,1
8、2,4、报批稿形成过程及报批阶段规范 审查会以后,编制组按审查会意见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2月形成了规范报批稿,并附有关资料一并报建设部。在报批期间,建筑电气标委会对规范条文进行了逐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強条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逐条审核。5、建设部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并于2015年12月3日发布了公告,公告号为994号,规范编号为GB5030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13,三、规范的主要内容,1、规范章节划分 规范共分25章、8个附录。取消原规范的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槽板配线两章,增加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将原
9、规范第28章分部工程验收合并到基本规定、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合并到普通灯具和专用灯具两章节中。其中: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坚决执行。2、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将规范适用范围从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及以下;2、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设计规范的内容;3、增加了塑料护
10、套线直敷布线章节;,5、建设部公告,14,15,4、补充了低压和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的安装技术要求;5、补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等测试要求;6、补充了高压设备、电缆的安装技术要求;7、补充了浪涌保护器(SPD)的检查内容;8、补充了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过程验收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9、明确了钢导管连接处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规格;10、将原规范的第2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与第3章“基本规定”合并为第3章“基本规定”中的第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11、将原规范的第25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拆分,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与接
11、闪器安装合并为第24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23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12、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16,3、强制性条文及其解释 1)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电气设备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做交接试验,交接试验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本条在原规范是【3.1.8 高压的
12、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两条是一致的。,17,2)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外露可导电部分: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是在绝缘损坏时会带电。外界可导电部分: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是为局部的电位。单独连接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是否为保护导体干线。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是设计根据电
13、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本条在原规范是【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两条是基本一致的。新规范考虑到在实际施工中连接导体的截面、材质使用比较混乱,故作出了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18,3)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本条在原规范是【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两条是一致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比可接近裸露导体的含义更明确,更易理解,也是与其
14、他同类规范术语的统一。(外壳和金属底座?)考虑到建筑工程在设计中已经不用TN-C系统,所以本次规范修订取消了接零(PEN)的规定,统一为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4)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19,a、每段母线槽金属外壳与保护导体连接b、母线槽金属外壳连接处有涂层,连接处两端做跨接并全长不少于两处与保护导体连接。c、母线槽金属外壳连接处无涂层,不需做跨接,全长不少于两
15、处与保护导体连接。d、母线槽的金属外壳作为保护接地导体,其与外部保护导体连接的导体截面还应考虑其承受预期故障电流的大小。不论哪一种,连接导体的材质和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本条是在原规范【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修改而成。修改后的规范不再强调母线槽支架的接地;修改后的规范允许母线槽外壳在经设计核算情况下做保护接地的接续导体。,20,5)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
16、m时,应不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30m应增加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2 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 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本条考虑到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已与保护导体进行了可靠连接,一旦电缆或导线发生绝缘损坏,泄漏电流将直接通过金属梯架、托盘、槽盒和保护导体导入接地装置,不可能引起金属支架的带电,故金属支架没有必要单独再与保护导体连接。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由设计确定。,21,本条在原规范是【12.
17、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 mm2;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补充了桥架超过30米应增加与保护导体连接点的规定。6)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本条与原规范【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
18、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是一致的。,22,7)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电缆支架: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支架,但不包括梯架、托盘或槽盒。在本规范是一个术语。本条在原规范是【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两条基本一致的。8)13.1.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本条是在原规范【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基础上进行局部的修改,是电缆敷设在钢导管内和固定的基本要求。尤其在采用预制电缆头作分支连接或单芯矿
19、物绝缘电缆在进出配电柜、箱时,要防止分支处电缆芯线单根固定时,采用的夹具和支架形成闭合铁磁回路。当电缆线芯通过电流时,在其周围产生磁力线,磁力线与通过线芯的电流大小成正比,若夹具和支架使用铁件等导磁材料,根据电磁感应可知,将在铁件中产生涡流使电缆发热,甚至烧坏电缆.所以不可使用铁件作单芯交流电缆的固定夹具。,23,9)14.1.1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本条由原规范【15.1.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修改而来,但变为强制性条文,理由是金属导管、槽
20、盒为铁磁性材料,不平衡交流电流产生的涡流效应会使导管或槽盒温度升高,导管内或槽盒内绝缘导线的绝缘层迅速老化。10)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本条为新增,经函调塑料护套线在一些地方还有使用,特别是国外引进的项目使用较多,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T-16也有护套线直敷布线章节,所以本规范修订时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这一章。本条与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中第5.5.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一致。塑料护套线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不便于观察和监视,易被老鼠等小动物啃咬;敷设在墙体、抹灰层、保温层、装饰面内
21、导线无法检修和更换;会因墙面钉入铁件而损坏线路,造成事故;导线受碱性介质的腐蚀而加速老化。以上可能造成严重漏电,从而危及人身安全。,24,11)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本条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中第3.0.6条和4.1.15条强制性条文一致。在原规范是【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
22、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25,1,26,理解时应注意几点:1、载荷试验的强度提高了,由2倍升至5倍,依据是灯具制造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2、灯具范围由花灯(形式划分)界定为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质量划分);3、质量小于10kg的灯具不要求做过载试验,是考虑其固定装置由于材料自身的强度,无论采用后锚固或在预埋铁板上焊接固定,只要安装是可靠的,均可承受5倍灯具重量的载荷。详见检测报告。,2,27,28,12)18.1.5 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有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
23、截面积相同。灯具共分为类、类、类。0类已取消。类灯具的定义为: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基本的附加措施,即把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固定的保护接地线(PE)上,使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因此这类灯具必须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类灯具的定义为: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类灯具可分为绝缘外壳式类灯具和金属外壳式类灯具。类灯具的定义为: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不会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灯具。,29,灯具防触电保护类别的识别表,本条在
24、原规范是【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13)19.1.1 除设计规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外,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有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此条同18.1.5,30,14)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拦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在2.5m以上;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有接地标识。本条在原规范是【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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