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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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嫩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直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直、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宜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
2、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3 .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4i三和源乡建设厅2020年5月29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住宅室内
3、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脸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险收备案抽查
4、工作。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过渡期工作方案陕建发201982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七、八条)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
5、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审查专家及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作为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第五条对采取
6、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选定的专家不少于3人;审查意见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其申报、审查程序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实施。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脸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应提供技术审查结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
7、政发201913号)第七条对需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专家评审、专家审查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设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定要求,成立专家库,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条)第九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建筑保温、室内外装修、防火防烟分隔、防爆、消防设施、消防电气、灭火器及其他
8、灭火设施;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消防产品一览表(选用的型号、数量、安装部位、性能参数、生产厂家、使用年限等)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包含专家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等技术资料;涉及专家技术审查的,应包括专家审查结论、落实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其中包含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报告,应当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机构名单可在省消防救援部门网站查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七条)第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
9、设主管部门对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及库房20%,住宅、办公、其他类5焦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脸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十六条,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脸收过渡期工作方案陕建发201982号)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其他类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办理结果函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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