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_关于印发《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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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文件城发人资(2016)101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规范临时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临时用工人员积极性,确保各项目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强大企业,幸福员工”的理念,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今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招聘、使用、管理临时用工人员。同时,对现已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进行梳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临时用工人员,要完善招用手续,规范使用管理,于2016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各
2、单位在执行落实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以便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完善。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9月27日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临时用工人员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临时用工是指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或专业队中为满足工作需要招用的短期性、临时性、季节性从事技术、管理的人员(办事员、施工员、测量员、库管员、工程师、专家等,以下简称“管理人
3、员”)。临时用工是公司劳动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与工程、劳务分包队伍中的劳务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区别对待。从事体力劳动、技术性操作等的外部务工人员(如厨师、司机、保安、劳务工等)的相关管理参照集团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公司劳培(2015)267号文)执行。设计公司相关注册设计师的招用程序,由设计公司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关本级及所属各单位。临时用工实行“公司宏观管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人数和使用范围,在出现新的工作岗位或息工待岗时,应优先选用公司内部正式员工上岗,合理安排用工。第二章临时用工的招聘第四条项目上场后或施工进展中
4、,根据施工实际需要,项目部向公司申请人员时,公司批复内部正式员工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编制、定员等特殊条件限制的,方可适当招聘部分临时用工;招用时,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进行,严禁先让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后报批材料,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招用临时用工。第五条财务、物资、合同等重要、特殊岗位,不得使用临时用工人员;单位领导、重要部门负责人应回避使用亲属、朋友等临时用工人员。第六条临时用工审批程序1 .按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临时用工计划,应包括岗位设置、招聘办法、招用条件、拟招用数量、劳动报酬等具体内容;2 .用工单位提出书面招用申请,详细说明人员需求的岗位、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报公司人
5、力资源部审核并主管领导审批;3 .用工单位根据批复结果组织招聘,招聘实施后,将拟招用人员相关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4 .人力资源部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招用意见,报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后,通知项目部进行招用,办理招用手续。5 .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相关有效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学历证明、证书复印件等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七条拟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和安排;2 .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3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4 .持有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持有有效相关的施工员、资料员、安
6、全员等相关岗位从业资格证书,严禁使用无证人员;5 .需有相关岗位工作或本行业两年以上经验。第八条项目部招聘普通临时用工,应就近从直接用工单位所在地招用;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逐步扩大地域范围,尽量避免招聘直接用工单位所在地以外省市户籍的人员。第九条各项目临时用工的报批、招聘及薪资水平的确定,按“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程序、经项目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执行。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经上级批准并确定聘用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工单位要按照上级法人的授权,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前,应根据用工岗位的工作特点,明确岗位职责、告知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违约违规的处
7、罚和其他需要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及附加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第十一条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期限:项目部、专业队等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工作后终止合同。合同期间表现优秀,需要继续聘用的,经公司批准后,两次用工在间隔一个月以上的前提下,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两个合同限期之间也应间隔一个月以上)。临时用工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单位、临时工本人各执一份,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作为建立临时工档案及社保的依据。第十二条聘用的临时用工,应有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试用期。经试用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续聘的临时用工可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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