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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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2022年1月第十五次修订2023年X月第十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第一节基本原则2第二节一般规定3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7第三章股票及其衍
2、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8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14第三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16第四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17第四章公司治理21第一节一般规定21第二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23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7第四节董事会秘书32第五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6第六节表决权差异安排39第五章定期报告44第一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44第二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47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2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54第一节重大交易54第二节日常交易62第三节关联交易63第七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72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3、和传闻澄清72第二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74第三节合并、分立、分拆76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77第五节破产事项78第六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81第七节其他82第八章停牌与复牌87第九章退市与风险警示90第一节一般规定90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94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99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106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113第六节退市整理期119第七节主动退市122第八节其他风险警示126第十章重新上市129第一节一般规定129第二节重新上市申请130第三节重新上市审核135第四节重新上市安排141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143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143第二节境内外
4、事务协调147第十二章中介机构148第一节一般规定148第二节保荐人150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154第四节其他中介机构155第十三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158第一节日常监管158第二节违规处理159第十四章申请复核161第十五章释义162第十六章附则166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经本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在上市前与本
6、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1.5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本规则第L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2.1.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
7、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L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2.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2.1.3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8、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
9、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2.1.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2.1.8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2.1.9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二节一般规定2.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10、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本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2.2上市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2.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本所提交
11、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更正。2.2.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S)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12、发生异常波动。2.2.5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2.2.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2.2.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
13、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2.2.8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第2.2.7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相关信息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
14、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规则第2.2.7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2.2.9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2.2.10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15、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2.11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12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
16、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3.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3.2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2.3.3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等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2.3.4上市公司应
17、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3.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2.3.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采
18、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本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本所确定,本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2. 3.7本所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第三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2.1.1 境内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
19、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2.1.2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L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L5亿元;(三)预计市值不
20、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2.1.3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
21、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三)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2.1.4 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22、,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二)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2.1.5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三)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
2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2.1.6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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