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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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实施期内按照当年年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到期后根据政策评估结果,确定相关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仍按本细则执行。第二章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创新创业、
2、科创活动,以及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团队)、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分为科技与人才项目、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主体培育、众创空间发展、科技金融结合、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科创湖州智汇计划”项目等八大类。科技与人才项目类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科学技术奖励配套等方向;平台建设支持类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重大重点科创平台载体、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方向;创新主体培育类资金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加大
3、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等方向;众创空间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众创空间(众创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等方向;科技金融结合类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向科技创新机制等方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审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供专业评审服务等方向;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企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闭环等方向;“科创湖州智汇计划”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科创中国”绿色低碳创新联合体建设;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可安排用于其他市委、市政府支持的科技创新工作。第五条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十
4、二条政策意见政策补助标准:1.支持重点科创平台建设打造新型实验室体系。(1)对新认定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o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补助。(2)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期下达25万元;责任期考核后,对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实验室,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二期补助。市级重点实验室升级为省级的,补差奖励,以此类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省技术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级的,补差奖
5、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与省级重点实验室政策不重复补助。(2)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对评定结果为四星、五星的机构,每个评定周期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评定结果为一星、二星的机构,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根据不重受补助原则,协议期内与政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不享受星级评定奖励。(3)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孵化企业。每培育1家科创板上市、主板上市企业,分别给予机构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与政府共建的新型研
6、发机构,完成协议约定的绩效目标,不重复享受奖励。奖补资金市、区按3:7比例分担。3 .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众创空间认定与备案奖励。(3)对新获得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依托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备案升级为专业化示范的,补差奖励。(4)对新获得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依托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5)对新获得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依托主
7、体,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6)对新获得省级备案、市级认定的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叠加享受。其中(5)条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其他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3)(4)条奖励在众创空间经过市级认定后下达。孵化绩效奖励。(7)企业孵化期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3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单个孵化载体单年度内奖励额度最高50万元。协议期内与政府共建的孵化主体不享受本条绩效奖励。(8)孵化期内至孵化期结束2年内,每培育1家
8、科创板、主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与政府共建的孵化主体,完成协议约定的绩效目标,不重复享受奖励。奖励资金市、区按3:7比例分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4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梯度培育科技型企业。(1)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和10万元奖励。(2)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升级为科技领军企业的,补差奖励。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3)对新认定省重点企
9、业研究院(含农业)、省企业研究院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升级为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补差奖励。奖励资金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5 .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计划项目补助。(1)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立项后下达首期补助,金额为总补助的30%;验收后下达剩余二期补助。(2)对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技术研究和市自然科学资金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4万元项目补助。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6 .支持
10、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支出奖励。(1)对规上工业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含)、增幅高于20%(含)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含)的,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按增量部分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及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上年度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或统计年报研发费用零申报的企业不享受政策。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科技创新券补助。(2)根据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比例的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补助20万元。单个企业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足5000元的,不予兑付。南太湖新区创新券补
11、助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吴兴区、南浮区创新券补助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7 .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政府科学技术奖励。(1)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2)对以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3)对以非前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大奖个人或团队,
1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创新创业大赛奖励。(5)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与产业创新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市、区按3:7比例分担。8 .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引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1)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省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2)对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若此前未获得过我市人才政策项目资助,按500万元标准给予项目资助;若此前已获我市人才政策项目但资助未满50()万元,按此前资助金额补足至50
13、0万元;若此前已获得我市人才政策项目资助且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追加100万元资助。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50%。市、区按3:7比例分担。实施科技特派员项目。(3)对团队、个人实施的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4万元补助。(4)对市级科技特派员个人或团队每年给予8000元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第(3)条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第(4)条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9 .支持绿色科技金融提质增效加大科技金融支持。(1)根据操作指南,对投资于湖州市域新型研发机构(三星级及以上)内孵化的种子期、天使期科技型企业,持股2年以上的社会基金(投资机构)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额
14、的2%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基金(投资机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2)奖励对象为注册在市本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标准为每年新增科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1%,全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科技小微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市科技局提供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内;二是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即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发(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及微型企业。第(1)条奖励资金市、区按3:7比例分担。第(2)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第六条湖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政策补助标准: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市本级列入省
15、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给予每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依托单位500万元配套资金。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首批拨付后,市配套资金先拨付50%,省里另有要求的按省规定执行。建设期满后,完成考核目标的,剩余50%配套资金足额拨付。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按省补资金同比例扣减。配套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第七条工作保障经费。(1)安排经费支持湖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辅助活动。(2)经政府采购,安排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评价管理,科技与人才项目、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入库等专业评审,专项审计与绩效评价等业务委托费用。第八条上述政策涉及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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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 科技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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