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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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第二条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第三条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
2、(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第六条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第七条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2 .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3 .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
3、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4 .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5 .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6 .上年度经教育部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第三章认定流程第八条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第九条中央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
4、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第十条审核结束后,受托专业机构将审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第十一条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第四章组织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第十四条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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